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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5-042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2,533,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393%。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575,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49%。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957,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44%。

  4.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2,168,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85%。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7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

  (二)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2:00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2025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均为截至2025年7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575,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4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6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957,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4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3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2,168,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8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999,55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8%;反对472,61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61,38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1,634,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9%;反对472,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4%;弃权61,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据此,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庄永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赵宝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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