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2 证券简称:百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在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后,截止2025年7月15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705,700股,完成了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合计持有1,726,100股。前述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依据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变动情况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以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后为基数,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调整后的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4,000,000 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1,726,100股,因此本次拟发放现金红利的股本基数为62,273,9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705,425.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2,273,900×0.75÷64,000,000≈0.73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3)÷(1+0)=(前收盘价格-0.7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5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75元。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75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1-7833031
特此公告。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