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17:00止。2025年7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二、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0日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5062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邱舸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6月26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6月27日、6月30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1次提示性公告和第2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25年6月26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2025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8层,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对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罗梦欣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邱舸航、张煜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7月28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开条件。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富国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
中证500基本面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及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富国中证500基本面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国中证500基本面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管理人将履行适当程序并在对本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后终止基金合同,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5年7月29日,并于2025年7月30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富国中证500基本面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富国中证500基本面精选股票发起式
A类份额基金代码:015889
C类份额基金代码:01589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7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5年7月29日。截至2025年7月29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触发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2025年7月29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2025年7月3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计提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财产清算
(一)本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根据基金合同,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八、其他
(一)清算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适当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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