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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3版)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下转D5版)

  (上接D3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因删除部分条款,导致编号及编号引用相应调整。以上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相关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二、本次修订部分公司制度情况如下:

  

  上述制定或修订后的各项制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27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吕晓波,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吕晓波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吕晓波 (签署)

  日期: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29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徐樑华,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徐樑华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徐樑华(签署)

  日期: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28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王丹丹,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王丹丹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 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王丹丹 (签署)

  日期: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3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祝成炎,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祝成炎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祝成炎 (签署)

  日期: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2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将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职工代表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4名。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徐佳威先生、金东杰先生、周东福先生、曲大军先生、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意提名徐樑华先生、吕晓波先生、王丹丹女士、祝成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至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计投票制方式表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德武先生

  1971年5月26日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吉林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专业,1995年7月15日参加工作。曾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调度处综合调度员,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长丝三纺车间主任,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德武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宋德武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8,000股,现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徐佳威先生

  1975年6月13日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毕业于长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专业,1996年8月9日参加工作。曾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业发展公司团支部书记、分会主席、办公室副主任,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安全处处长、机关党支部书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子公司副总工程师级)、综合审计部部长,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副经理、党支部书记,吉林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现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佳威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徐佳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现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金东杰先生

  1973年1月出生,男,朝鲜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199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吉林化纤股份公司长丝一车间技术员,长丝三车间主管技术员,长丝一车间、长丝三车间生产主任,长丝三车间主任。现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东杰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金东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周东福先生

  1971年3月出生,男,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党委组织员,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政工部副部长、团委书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政工部部长、机关党支部书记、党委工作部部长,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人事保卫部部长兼党支部书记、武装部部长。现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保障部部长,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东福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周东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曲大军先生

  1976年8月出生,男,汉族,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曾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现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曲大军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曲大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赵伟先生

  1972年8月16日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北京化工大学化学工程毕业,副高级工程师,1992年参加工作,历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酸站车间技术员,主技,生产主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短纤车间生产主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处副处长,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短丝公用工程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现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处处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伟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赵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安民先生

  男,196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副科长;上海龙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民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安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徐樑华先生

  1960年5月出生,男,汉族,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分子材料专业,曾任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现任国家碳纤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化工学院碳纤维材料研究院名誉院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樑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徐樑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祝成炎先生

  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纺织工程专家,历任浙江理工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学院书记/副院长;现任浙 江理工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丝绸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祝成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祝成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吕晓波先生

  1965年7月21日出生,男,汉族,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至1989年3月在吉林铁合金厂工作,1989年至1996年吉林市财政局科员,1996年至1999年吉林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1999年至2003年吉林华伦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3年至2020年5月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20年5月至今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晓波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吕晓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王丹丹女士

  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学士,201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丹丹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王丹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2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十一届董事会

  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现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任期三年。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人选进行选举,会议以现场召开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会议选举赵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将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10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其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拟选举的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3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10: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11人,实到11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徐佳威先生、金东杰先生、周东福先生、曲大军先生、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徐樑华先生、吕晓波先生、王丹丹女士、祝成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吕晓波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股东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简历、第十一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修订了相关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5年8月18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3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吕晓波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下转D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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