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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转让硫化锂业务 相关资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新材”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转让硫化锂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以不低于评估值10,954.24万元,公开挂牌转让硫化锂业务相关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发布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转让硫化锂业务相关资产的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7月29日,公司发布了《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转让硫化锂业务相关资产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8),确认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霸”)符合受让条件。

  2025年7月31日,相关方签署了《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专有技术)的资产交易合同》、《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专利)的资产交易合同》和《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设备及产线安装配套投入)的资产交易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炜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7幢

  注册资本:175,480,103元

  注册时间:1994年7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600176A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智能水务系统开发;固体废物治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情况

  上海洗霸依法存续,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与有研新材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上海洗霸与有研新材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专有技术)的资产交易合同》

  1、合同签署方

  转让方(甲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资产

  (1)本合同标的资产为甲方所持有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专有技术)。

  (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以2025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雄安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及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拟挂牌交易资产涉及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242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3)甲、乙双方在甲方有权处分标的资产及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4)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标的资产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3、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2025年6月27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本合同交易资产为甲方所拥有的“全固态电池用硫化锂粉体生产成套专有技术”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该专有技术归乙方独有。

  4、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其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10,649.78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及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3,194万元,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之日,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上述转让价款不含增值税,乙方同意承担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具体金额遵照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5、标的资产交割事项

  为保证乙方有效实施专有技术,甲方应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专有技术涉及相关的技术报告(含关键技术的内容、技术指标参数)。

  在专有技术报告移交给乙方且乙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之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专有技术的交割义务已全部完成。

  6、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则违约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5%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日,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标的资产交割事项、声明与保证相关约定的,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专利)的资产交易合同》

  1、合同签署方

  转让方(甲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方(丙方):雄安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受让方(丁方):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资产

  (1)本合同标的资产为甲、乙、丙三方所持有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专利),即如下全固态电池用硫化锂材料制备及粉体应用技术相关专利申请权:“一种硫化锂粉体的制备方法和硫化锂粉体及应用”(CN202410265627.3)和“一种固态电解质用硫化锂粉体及其制备方法”(CN202310413938.5)。

  (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以2025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雄安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及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拟挂牌交易资产涉及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242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3)甲、乙、丙、丁四方在甲、乙、丙三方有权处分标的资产及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4)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标的资产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3、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2025年6月27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丁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丁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4、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乙方、丙方将其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107.82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丁方,其中,应分配给甲方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94万元,应分配给乙方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94万元,应分配给丙方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94万元。丁方按照甲、乙、丙三方及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32万元,于丁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之日,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丁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丁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上述转让价款不含增值税,丁方同意承担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具体金额遵照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5、标的资产交割事项

  (1)为保证丁方申请专利,甲、乙、丙三方应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丁方提交技术资料。

  在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丁方且丁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之日,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项下专利申请权的交割义务已全部完成。

  (2)甲、乙、丙、丁各方应于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登记申请手续。

  6、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甲、乙、丙、丁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则违约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5%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丁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相关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日,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扣除丁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乙、丙三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乙、丙三方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均有权继续向丁方追偿。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标的资产交割事项、声明与保证相关约定的,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各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设备及产线安装配套投入)的资产交易合同》

  1、合同签署方

  转让方(甲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方(丙方):雄安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受让方(丁方):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资产

  (1)本合同标的资产为甲、乙、丙三方所持有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设备及产线安装配套投入)。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以2025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雄安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及有研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拟挂牌交易资产涉及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242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2)甲、乙、丙、丁四方在甲、乙、丙三方有权处分标的资产及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3)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标的资产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3、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2025年6月27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丁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丁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4、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乙方、丙方将其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196.65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丁方,其中,应分配给甲方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02万元,应分配给乙方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4.88万元,应分配给丙方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0.75万元。丁方按照甲、乙、丙三方及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58万元,于丁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之日,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丁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丁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上述转让价款不含增值税,丁方同意承担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具体金额遵照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5、标的资产交割事项

  甲、乙、丙三方应于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及相应资料移交给丁方,设备搬迁费用由丁方承担。在标的资产及相应资料移交给丁方且丁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之日,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及相应资料的交割义务已全部完成。

  6、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甲、乙、丙、丁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则违约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5%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丁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相关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日,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扣除丁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乙、丙三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乙、丙三方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均有权继续向丁方追偿。

  (3)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标的资产及有关资料的,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向丁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各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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