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9,694,484.6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冀0207民初302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9,694,484.69元;
二、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债务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04元,由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049元,被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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