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等方式发出,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其中,董韶光先生、王玲女士、徐国君先生、何艮先生、肖俊先生以视频实时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李奉强先生、孙立海先生现场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奉强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3.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鉴于原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以2025年8月11日为股权登记日,于2025年8月18日下午15:00在南宁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7月31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8.80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人民币3.14元/股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人数:21名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3.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之母公司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转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国资委”)出具的《青岛市国资委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青国资委〔2024〕54号),青岛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20日,公司内部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3.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首次授予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激励对象: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骨干人员。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和/或(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2025年-2027年)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注:1、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资产分别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可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3、 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时,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成本影响。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②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本次选取证监会行业分类“农林牧渔”门类下的“渔业”分类的上市企业的整体业绩平均水平作为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基于行业相同或相近、业务结构相似、具有可比性的原则,选取一定数量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对标企业的选取原则为,剔除本公司百洋股份后的申万“农林牧渔”下“水产饲料”、“水产养殖”、“海洋捕捞”三个细分行业下的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某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5)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由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
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合格后才具备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递延至下一期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三、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内容与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7月31日。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8.8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21人。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人民币3.14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60个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21名激励对象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的市场价格确认其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股份支付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授予数量和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31日,经测算,授予的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304.31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详见下表: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3.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人数、价格和数量与《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公司书面承诺将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2.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鉴于原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聘期已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履行相关程序,公司拟聘请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根据公开招标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拟聘请大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135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99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6万元(含税)。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9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超过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45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4年度业务收入15.75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7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05亿元。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21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95.44亿元,收费总额2.82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本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信农贷等三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426.31万元,均已履行完毕,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民事赔偿责任。
5.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0次、行政监管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2次。5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4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23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黎程
拥有注册会计师、土地估价师执业资质。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服务,2013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冠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黄颖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6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服务,2014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024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宋治忠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工作,1997年11月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中航重机、冠昊生物、万顺新材、美盈森、金莱特、桂东电力、桂林旅游、雷曼光电、沃森生物、信立泰、快意电梯、卫光生物、特一药业、联得装备、白云山、安妮股份、瑞华泰、共同药业、丰林集团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本期拟收费135万元,较上一期减少7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已连续为公司提供5年审计服务,2024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原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经公开招标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候选机构大信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审慎核查与评估,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拟聘请大信为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该事项并无异议。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审计工作要求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专业服务经验、良好的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一致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为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及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的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作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至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名称及编码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传真或电话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首先进行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13日9:00-11:30,14:30-17:00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
电子邮箱:byzqb@baiyang.com
邮政编码:530004
联系电话:0771-3210585;传真:0771-3210813
联系人:刘莹、林小琴
4.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原件,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表决前补充完整。
5.会议费用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96
2.投票简称:百洋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计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8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本次股东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类别和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委托人如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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