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部分执行款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2,612.2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截至2021年5月7日,公司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请求执行的福建瑞鑫欠款总额为4,003.7万元(包含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要求福建瑞鑫依法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7,437.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进展为公司收到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对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进行拍卖所得的部分执行款项,金额为人民币2,961,706.7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账面价值为零元。因此,本次执行款项的到位将对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7年3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榕仲受字第091号】。公司就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鑫”)及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两家公司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以下简称“三金钢铁余热发电工程一案”)向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州仲裁委”)申请裁决,福州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在巨潮资讯网于2017年3月8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3)。

  2、2017年8月,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福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转交给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公司收到罗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0123财保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4)。

  3、2018年2月,公司收到福州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裁决如下:

  “(1)福建瑞鑫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6,122,000元;

  (2)福建瑞鑫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的违约金13,063,600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未付工程余款26,12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福建瑞鑫付清工程余款之日止;

  (3)上海瑞恩对上述第(1),(2)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93元,处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20,600元,福建瑞鑫、上海瑞恩共同负担121,793元(该款已由公司垫付,履行时福建瑞鑫、上海瑞恩迳付给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2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4、2018年3月,公司依据《裁决书》【(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闽01执393号】。福州中院现已查封福建瑞鑫、上海瑞恩公司的账号及三金余热发电项目资产,并向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5、2018年8月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

  1、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榕仲裁字第044号裁决书,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福建瑞鑫欠款4003.70万元(包含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福建瑞鑫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7,437.00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指定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于2021 年12月16日终结执行,于2025年1月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2、罗源县人民法院裁定对福建瑞鑫位于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的高炉煤气发电设备及厂房启动评估、拍卖,上述厂房及设备依法经委托评估后,在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由买受人以3,349,143.70元中标且全款支付到位,罗源县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

  3、公司近日收到罗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将拍卖福建瑞鑫资产所得款项人民币2,961,706.70元转至公司账户。截至目前,福建瑞鑫仍拖欠部分本金、违约金、利息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尚未执行到位。后续,公司将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罗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福建瑞鑫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福建瑞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罗源县人民法院对福建瑞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罗源县人民法院告知了公司,并要求公司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公司认可罗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罗源县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瑞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罗源县人民法院向公司释明福建瑞鑫的财产情况,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福建瑞鑫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财务影响:本次收到的执行款项人民币2,961,706.70元,将计入公司2025年度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将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预计此举将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现金流影响:本次收款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

  五、其他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跟进该事项的进展及执行法院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5)闽0123执恢1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