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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持股5%以上 非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终止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英”)及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傅文昌先生的通知,江苏华英与傅文昌先生签署了《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协议转让前期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与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傅文昌先生签订了《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傅文昌先生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5,64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江苏华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二、 协议转让的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华英与傅文昌先生尚未办理完成相关协议转让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双方于2025年7月29日签署《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傅文昌

  (二)解除协议主要条款

  1、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万元整(¥63,000,000元)。从甲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63,000,000元中直接冲抵。冲抵后乙方无需向甲方返还任何款项,甲方亦自愿放弃已付转让款。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甲乙双方在2021年11月28日签订的《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双方不再履行各自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三、 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2、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 月 31 日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悦科技

  股票代码:6038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86号五层自编5002室B4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8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18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获得的股份。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江洋、李文欢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傅文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万江通讯。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30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与傅文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甲方(受让方):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转让方):傅文昌

  (二)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永悦科技总股本的10.02%的股份(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按照永悦科技总股本359,344,440股股份计算,折合为永悦科技36,000,000股(普通股股票)),甲方拟受让的标的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6.336元,本次交易转让总对价为228,09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捌佰零玖万陆仟元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交易安排以及关于标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的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应前往上交所办理关于标的股份的转让手续。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后30日内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如上交所针对本次交易提出问询的,则问询及回复时间不计算在前述30日内。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4,214,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并在交割日后转换为本次交易对价款;

  在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159,667,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陆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

  在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相应登记凭证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34,214,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后,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乙方确认并保证,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乙方已在本协议中向甲方披露了其持有及控制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乙方不会就所持标的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或实施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行为。

  (四)税费承担

  本次交易产生税费,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有重大不实的或存在虚假陈述的,均构成其违约,应在发生实质性违约之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协议交易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在中证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应于2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超过2个自然日仍未全额退还,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以未退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及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免歧义,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一方发生的与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由原告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七)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台风、洪水、连续48小时以上暴雨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罢工、骚乱、暴乱、战争、产业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整。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从而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相应延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函。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上市公司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江洋

  2025年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洋

  2025年7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江洋

  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

  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傅文昌先生于2025年7月30日与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江通讯”)签署了《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傅文昌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36,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以人民币228,096,00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万江通讯。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万江通讯持有公司3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受让方万江通讯及其股东江洋、李文欢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受让方万江通讯为新设企业,公司目前尚未开始经营,且无员工。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累计相加数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傅文昌基于自身投资规划安排以及支持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新的投资者,受让方万江通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 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基本情况

  

  2、受让方的股权架构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江通讯的股权架构图如下:

  

  3、由于万江通讯为新设企业,公司目前尚未开始经营,且无员工,不存在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万江通讯的股东江洋、李文欢分别向公司提供了个人存款证明,证明万江通讯具有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的履约能力。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转让当事人

  1、甲方(受让方):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转让方):傅文昌

  2、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永悦科技总股本的10.02%的股份(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按照永悦科技总股本359,344,440股股份计算,折合为永悦科技36,000,000股(普通股股票)),甲方拟受让的标的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6.336元,本次交易转让总对价为228,09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捌佰零玖万陆仟元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3、交易价款的支付以及关于标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的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应前往上交所办理关于标的股份的转让手续。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后30日内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如上交所针对本次交易提出问询的,则问询及回复时间不计算在前述30日内。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4,214,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并在交割日后转换为本次交易对价款;

  在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159,667,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陆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

  在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相应登记凭证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34,214,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后,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乙方确认并保证,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乙方已在本协议中向甲方披露了其持有及控制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乙方不会就所持标的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或实施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行为。

  4、税费承担

  本次交易产生税费,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5、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有重大不实的或存在虚假陈述的,均构成其违约,应在发生实质性违约之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协议交易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在中证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应于2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超过2个自然日仍未全额退还,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以未退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争议及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免歧义,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一方发生的与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由协议签订地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7、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台风、洪水、连续48小时以上暴雨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罢工、骚乱、暴乱、战争、产业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整。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从而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相应延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承诺事项

  受让方万江通讯及股东江洋、李文欢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和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已收到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悦科技

  股票代码:6038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傅文昌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投资规划安排以及支持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新的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傅文昌持有上市公司45,6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70%。

  本次权益变动,傅文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万江通讯。上述股份交割后,傅文昌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30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万江通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甲方(受让方):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转让方):傅文昌

  (二)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永悦科技总股本的10.02%的股份(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按照永悦科技总股本359,344,440股股份计算,折合为永悦科技36,000,000股(普通股股票)),甲方拟受让的标的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6.336元,本次交易转让总对价为228,09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捌佰零玖万陆仟元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交易安排以及关于标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的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应前往上交所办理关于标的股份的转让手续。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后30日内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如上交所针对本次交易提出问询的,则问询及回复时间不计算在前述30日内。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4,214,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并在交割日后转换为本次交易对价款;

  在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159,667,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陆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

  在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相应登记凭证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34,214,4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后,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乙方确认并保证,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乙方已在本协议中向甲方披露了其持有及控制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乙方不会就所持标的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或实施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行为。

  (四)税费承担

  本次交易产生税费,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有重大不实的或存在虚假陈述的,均构成其违约,应在发生实质性违约之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协议交易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在中证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应于2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超过2个自然日仍未全额退还,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以未退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及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免歧义,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一方发生的与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由协议签订地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七)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台风、洪水、连续48小时以上暴雨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罢工、骚乱、暴乱、战争、产业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整。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从而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相应延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上市公司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傅文昌

  2025年 7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傅文昌

  2025年 7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傅文昌

  2025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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