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以书面、微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5年7月31日在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5人,董事樊亚平先生、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武俊安先生、独立董事尚贤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5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5-06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5-06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5-06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二、三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有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新材料)60%的股权,为其控股方;南通鹏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南通鹏发)持有江苏新材料40%的股权,为其参股方。江苏文凤化纤集团(简称文凤化纤)持有南通鹏发15.87%的股权,为南通鹏发参股方。
江苏新材料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求,拟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安县支行申请融资续做 4,15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本公司拟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为 2,420 万元,文凤化纤拟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为 1,730 万元。
江苏新材料拟在华夏银行南通分行贷款 6,000 万元,期限一年,本公司拟按持股比例6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3,600万元;南通鹏发按持股比例4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2,400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9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次担保发生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530,614.44万元人民币,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担保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江苏新材料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安县支行申请融资续做 4,15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金额为 2,420 万元人民币。文凤化纤拟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为 1,730 万元。
本次为江苏新材料公司在华夏银行南通分行贷款 6,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金额为3600 万元人民币。南通鹏发按持股比例4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2,400万元。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江苏新材料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江苏新材料生产经营稳定,整体负债压力小,资信情况良好,经营性现金流稳定,具备偿还本次银行贷款的能力。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9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债券代码:110093 债券简称:神马转债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3,00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亿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96,364.7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2日对神马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18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5年6月19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原拟投入以下项目,并不超过以下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年产24万吨双酚A项目(二期)”。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神马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神马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已终止的“年产24万吨双酚A项目(二期)”剩余募集资金中的32,800.00万元实施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尼龙6切片项目、使用剩余募集资金中的27,300.00万元实施全资子公司河南神马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己二腈项目,其余募集资金仍继续存放于原募投项目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额181,892.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分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事项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拟收购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基金”)持有的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龙化工”)10.27%少数股东股权(对应45,008.89万股)。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61.79%增加至72.06%,金石基金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15.66%减少至5.39%。
●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5]第560006号《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股权涉及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简称“《评估报告》”),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尼龙化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27,403.11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股东全部权益866,096.49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61,306.62万元,增值率为7.08%。
● 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以评估结果为确定价格依据,金石基金持有的尼龙化工10.27%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95,219.48万元,经双方协商,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5,200万元,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对价。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金石基金持有的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尼龙化工10.27%少数股东股权(对应45,008.89万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61.79%增加至72.06%,金石基金持有尼龙化工股权由15.66%减少至5.39%,尼龙化工仍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9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收购部分少数股东股权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金石基金与公司及公司前 10 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本次交易对方资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史红军
注册资本:438,370.26万元
成立时间:1996年12月26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的尼龙化工10.27%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出具的信会师豫报字[2025]第10099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合并口径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3)其他信息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系标的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交易标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尼龙化工的股权进行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负债等。本次评估的重要假设主要为公开市场假设、交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等;重要参数主要为P/B(市净率)、流动性折扣比率等。以下分别是两种方法的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113,771.09万元,评估价值为1,173,989.11万元,评估增值额为60,218.03万元,评估增值率为5.41%;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47,674.60万元,评估价值为246,586.01万元,评估减值1,088.59万元,评估减值率为0.44%;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866,096.49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927,403.11万元,评估增值额为61,306.62万元,评估增值率为7.08%。
市场法评估结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866,096.49万元;评估价值为930,200.00万元,评估增值64,103.51万元,增值率7.40%。
上述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相差2,796.89万元,差异率为0.30%。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市场法是通过与类似上市公司,分析被评估单位与参考企业的异同并对差异进行量化调整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的方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
基于本次评估目的,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和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资产法的评估结论更能全面、合理地反映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企业价值。以下是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理由:
首先,资产基础法是从静态的角度确定企业价值,而没有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与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也没有考虑到其他未记入财务报表的因素,如:企业拥有的稳定的客户关系、行业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良好的社会形象、可靠的质量口碑、科学管理制度、特殊经营资质、研发能力、人力资源等要素协同作用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其次,市场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的股票交易价格、股东权益、经营财务数据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由于股票价格中包含了证券市场投资者对股票投资回报的预期,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也更多的体现了资本市场对被评估对象的一种交易变现和投资收益的预期。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866,096.49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评估价值为927,403.11万元,评估增值61,306.62万元,评估增值率7.08%。
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未发生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866,096.49万元;评估价值为927,403.11万元,评估增值61,306.62万元,增值率7.08%。
本次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定价基础,金石基金持有的尼龙化工10.27%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95,219.48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尼龙化工10.27%股权转让价格为 95,200万元。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斌
乙方(转让方):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企业):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史红军
上述协议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1条 股权转让
1.1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标的企业”)未挂牌、未上市。甲方向乙方支付95,2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下称“转让价款”)、受让乙方所持标的企业45,008.89万股、占标的企业股本10.27%的股权/股份(下称“标的股权”,且均已实缴)。在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前,如甲方以高于本款约定的转让价格对外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则乙方有权要求按该等较高的价格确定转让价款。
1.2甲方确认,乙方为标的企业的财务投资人、对转让股权的价值及标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不作任何明示、默示的声明承诺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诺不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任何赔偿。
1.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下称“付款期限”)将转让价款人民币95,200万元支付至乙方的账户。
1.4甲方如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付清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转让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届时将视为甲方同意该等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
1.5如甲方在付款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未付清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和违约金,乙方有权进一步同时或分别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解除本协议;(2)按以下标准之一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乘以万分之五,再乘以本协议订立之日起至乙方解除本协议之日止的天数所得金额;(3)甲方、乙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的补救措施。
1.6各方确认,在甲方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标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1.7甲方及/或标的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依法依章程更新公司股东名册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前述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日为“转让完成日”),包括不限于工商、商务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如涉及)。如因丙方原因未办妥上述手续,由丙方赔偿甲方和乙方损失;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未办妥上述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1.8为便利后续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各方可根据本协议签署相应简版协议,该协议不应与本协议矛盾或冲突,如有矛盾或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9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相关交易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2条 其他
2.1各方应按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发送本协议相关通知,各方联系方式如有任何变化,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依照约定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
2.2各方确认,在转让完成日之前,或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因任何原因未完成转让的(以孰晚为准),就相关转让股权,乙方仍享有股东身份及其在《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等文件项下的所有权利,该等身份及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受到任何影响或限制。
2.3各方同意无论本协议存在任何表述,都不属于且也不得解释为乙方放弃或减损乙方在《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等协议及《公司章程》项下任何权利。
2.4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5各方分别承诺,各方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以确保其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自然人作为协议一方的应当本人签字)、于本协议首部载明的日期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壹式拾贰份,协议各方各执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对赌条款,本次交易不涉及对方或其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
六、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尼龙化工是本公司核心子公司之一,本次股权收购能够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在尼龙化工享有的权益比例,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助于推进上市公司与尼龙化工公司深度融合,促进协同效应的发挥,同时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的管控能力,提升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前,尼龙化工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已将尼龙化工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动。本次收购以本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从长远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控股子公司。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8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8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8月19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8月19日
至2025年8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25年8月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类别:A股股东
2、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个人股东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外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时间:2025年8月18日
上午8:30——11:30
下午3:30——6:00
4、登记地点:公司北大门(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63号)
六、 其他事项
联系人:陈立伟
联系电话:0375—3921231
传真:0375—3921500
邮编:467000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08-01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8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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