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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会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日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斌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9人,代表股份332,822,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6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3,212,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3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6人,代表股份149,609,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7,18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4人,代表股份7,182,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05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反对6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572%;反对6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3%;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5%。

  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056,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7%;反对6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1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82%;反对6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34%;弃权1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4%。

  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慧和韩叙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议,并为本次股东会议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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