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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接C2版)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证资管金麒麟 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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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每份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1年。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最短持有期指A类份额和C类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起至该A类份额和C类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1年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但不含该日)止,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对于B类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个工作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删除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每笔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申请赎回所持有的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以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个工作日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管理人开始办理A类份额、C类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的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A类份额、C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则其持有的A类份额、C类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删除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每类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份额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每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份额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连续计算;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2、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集合计划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A类和C类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不从该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2、本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5、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6、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担,在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7、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8、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集合计划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本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D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E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5、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7、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本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7、份额折算基准日当日及后一工作日,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但应在实施前予以公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7、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该单个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全部赎回或者延期办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全部赎回或者延期办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十二、集合计划转换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大集合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简况注册资本:8亿元(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二、托管人(一)托管人简况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三、份额持有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调高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1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提出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大集合产品合并、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解决方案;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C类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6)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调高销售服务费;(1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出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等解决方案;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销售服务费;(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三、新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接收集合计划管理业务,或新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接收集合计划财产和托管业务前,原管理人或原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管理人或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资产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二、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业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管理、份额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三)股票投资策略1、个股投资策略(2)价值评估本集合计划将综合运用多种价值评估工具对企业进行定价,包括参考海外成熟经验运用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手段,并结合投研团队给出的盈利预测运用绝对估值手段。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备不同特性的行业和企业,本产品将综合考量并选择适宜的价值评估体系,争取最大程度上对所投标的给出较为深刻的价值评估判断。(五)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上述策略为本集合计划主要采取的投资策略,投资经理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选取一种或多种策略组合进行实施。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三、投资策略(三)股票投资策略1、个股投资策略(2)价值评估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价值评估工具对企业进行定价,包括参考海外成熟经验运用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手段,并结合投研团队给出的盈利预测运用绝对估值手段。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备不同特性的行业和企业,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并选择适宜的价值评估体系,争取最大程度上对所投标的给出较为深刻的价值评估判断。(五)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上述策略为本基金主要采取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选取一种或多种策略组合进行实施。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2)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产品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产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关联交易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五、业绩比较基准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集合计划,或者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五、业绩比较基准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是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删除删除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1、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对外公布。五、估值程序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资产净值和各类别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和各类别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八、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九、特殊情况的处理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九、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信息。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1、管理人的管理费;3、本集合计划从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8、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投资其他基金的费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业绩报酬);3、销售服务费;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人的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6%÷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业绩报酬(2.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投资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分红日,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2.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2.2.1)A类、C类份额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业绩报酬计提日为集合计划投资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业绩报酬计提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各类份额的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A=该类份额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B=该类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的累计单位净值;C=该类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的单位净值;N=该类份额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间天数,即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该类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业绩报酬计提日为集合计划投资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从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A类、C类份额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6%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A类、C类份额年化收益率R大于6%,管理人对超过6%以上的部分提取10%作为业绩报酬。A类、C类份额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公式如下:

  (其中F为A类、C类份额分别参与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数)如投资人退出的份额为多笔参与,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分别对每笔参与的份额计算业绩报酬。开放期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份额净值,红利再投资的参与价格为红利转份额当日份额净值。(2.2.2)B类份额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业绩报酬计提日为集合计划投资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业绩报酬计提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B类份额的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A=该类份额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B=该类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的累计单位净值;C=该类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的单位净值;N=该类份额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间天数,即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该类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业绩报酬计提日为集合计划投资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从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则为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B类份额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B类份额年化收益率R大于0%,管理人对超过0%以上的部分提取10%作为业绩报酬。B类份额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公式如下:

  (其中F为B类份额参与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数)如投资人退出的份额为多笔参与,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分别对每笔参与的份额计算业绩报酬。红利再投资的参与价格为红利转份额当日份额净值。2、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本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80%÷当年天数H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D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V×I÷当年天数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V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I为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2)业绩报酬(2.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基金投资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按基金投资人持有的每笔 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本基金D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业绩报酬。本基金分红日,基金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2.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投资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以业绩报酬计提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J=A类、B类、C类基金份额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K=A类、B类、C类基金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L=A类、B类、C类基金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N=A类、B类、C类基金份额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间天数,即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投资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从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原兴业卓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原兴业卓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业证券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参与的为参与确认当日,原兴证资管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合同变更进行份额折算所获得的为份额折算当日,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为申购确认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6%时,基金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R大于6%,基金管理人对超过6%以上的部分提取10%作为业绩报酬。A类、B类、C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公式如下:

  (其中F为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参与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数)如投资人赎回的份额对应多笔申购,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分别对每笔申购的份额计算业绩报酬。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申购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份额净值,红利再投资的申购价格为红利转份额当日份额净值。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V×0.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V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V×0.60%÷当年天数H为C类、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V为C类、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1、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现金红利转换为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的,再投资份额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为起始日,且需满足对应类别份额持有期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同份额类别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交易账户设置的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集合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二)集合计划净值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四)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五)临时报告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8、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大集合产品)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管理人、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大集合产品)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2、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大集合产品)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6、某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4、集合计划变更份额类别设置;(六)澄清公告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二)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删除(五)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6、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4、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4、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删除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1、《资产管理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兴证资管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申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兴证资管金麒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3、《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各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4、《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期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4日

  附件三:

  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www.ixzzcgl.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9月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若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集合计划的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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