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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1914          证券简称:招商积余        公告编号:2025-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5年3月13日的公司总股本1,060,346,06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995,800股后的股本总额1,059,350,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合计分配现金254,244,062.4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有1,425,8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享有分配权的股数为1,058,920,260股。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0,346,06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425,800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1,058,920,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00974元(含税)。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为2.397745元(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不四舍五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397745元。

  4、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2日。

  5、本次利润分配的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8月13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5年6月17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以2025年3月13日的公司总股本1,060,346,06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995,800股后的股本总额1,059,350,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合计分配现金254,244,062.4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现有1,425,800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0,346,06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425,800股后可参与分配 的总股数1,058,920,260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40097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 案及相关调整原则一致,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按照分配总额 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25,800股后的1,058,920,2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0097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16087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8019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9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2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8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8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8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剔除回购股份后每10股分红金额/10股=1,058,920,260股×2.400974元/10股=254,244,001.23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与股东大会审议派发现金股利总额存在差异系因剔除公司回购股份后,计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时采取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际利润分配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应参照以下公式: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254,244,001.23元/1,060,346,060股= 0.2397745元/股(保留七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397745元。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6层

  咨询联系人:王舒

  咨询电话:(0755)83244582、83244503

  传真电话:(0755)83688903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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