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5年8月8日
● 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及占比:572.50万股,占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748,212,707股的0.77%。
● 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1元/股。
● 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87人。
● 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锦动力”)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丹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4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或书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4)。
(四)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五)2025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已于2025年6月20日办理完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5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预留授予日:2025年7月15日。
(三)预留授予价格:1.61元/股。
(四)预留授予登记人数:87人。
(五)预留授予登记数量:572.50万股,占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748,212,707股的0.77%。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情况: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5、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2025年营业收入+2026年营业收入)/2。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已披露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数量由1,147.50万股调整为1,145.00万股,其中,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573.75万股调整为572.50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573.75万股调整为572.50万股。
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7月30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5]D-0014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5年7月22日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5年7月22日,贵公司收到87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募集股款人民币9,217,25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725,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492,250.00元。所有募集股款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48,212,707.00元,股本人民币748,212,707.00元。截至2025年7月22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753,937,707.00元,股本人民币753,937,707.00元。”
五、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7月15日,上市日期为2025年8月8日。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预留授予。
七、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注: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总股本将由748,212,707股增加至753,937,707股,按新股本摊薄计算,2025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09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48,212,707股增加至753,937,707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6,436,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3%,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比例为18.10%。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十、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用途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1、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5]D-0014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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