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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 和填补回报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2025年1-5月的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以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永阅字(2025)第410002号),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每股收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数据为四舍五入后的数据。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5年1-5月的每股收益将由本次交易前的0.00元/股变为0.01元/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存在一定幅度增厚的情形。

  二、公司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根据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防范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上市公司将持续增强价值创造、风险管控能力,健全和完善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企业运行体系,全面有效地管控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条件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并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王旭龙琦、邓浩瑜、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约定了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据届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有)。”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上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1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标的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慎分析,现将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公告。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靓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吴靓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5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30,000,000股;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拟发行数量为76,442,825股,配套募集资金拟发行数量为35,874,439股。本次交易实施后,王旭龙琦及其一致行动人邓浩瑜、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计持股比例将增加至29.78%。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25,857,300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24%。本次交易后,因上市公司总股本上升,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将被动稀释至7.55%(含配套融资),权益变动跨越5%的整数倍。

  本次交易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的权益变动的最终股份数量或比例以实际发行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相应批准、审核通过和同意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上述批准、审核通过和同意注册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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