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日(星期五)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105,787,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550,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23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23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23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赵仁英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73,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2,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30%;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2%;弃权2,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7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24%;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2%;弃权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5%。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7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18%;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2%;弃权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7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18%;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2%;弃权3,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赵仁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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