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提示性公告

  

  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代码:970072,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日《关于准予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811号)准予,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9月24日生效。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25号),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展业,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应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9月23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9月23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9月23日到期(若进行展期,则以展期后到期日为准)。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进行变更。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并收到了《关于准予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85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集合计划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变更主要内容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调整产品的份额设置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产品的份额设置由单份额调整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4.调整与产品的投资相关的内容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调整。

  5.调整产品的费率结构

  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设置相应赎回费。

  6.调整产品的存续条款

  将“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8.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9.变更产品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刘杰、张欣”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戴弘毅”

  最后,为使法律文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产品实际运作需要,在根据上述修改方案的要点修改法律文件的同时,对法律文件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二、变更程序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式变更上述事宜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在变更方案实施方面,我公司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并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将另行通知贵行对表决过程和结果予以监督,由律师对持有人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由公证机关对于会议召开过程和表决结果进行公证。对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也将履行相关报备和公告程序。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有关事项予以说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本集合计划变更相关事宜,请投资者持续关注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2、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1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hazq.com/zg/home/index.shtml)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9日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提示性公告

  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代码:970024,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24日《关于准予华安理财5号日日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626号)准予,由华安理财5号日日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4月26日生效。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25号),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展业,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应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11月3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进行变更。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并收到了《关于准予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87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集合计划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变更主要内容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调整产品的份额设置

  根据申购赎回规则、费率等不同,将产品的份额设置由A类、B类计划份额调整为A类、C类、D类三类基金份额。

  4.调整与产品的投资相关的内容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调整。

  5.调整产品的费率结构

  根据不同基金份额的特征与新老份额调整情况,将产品的管理费等进行相应的设置,取消业绩报酬。

  6.调整产品的存续条款

  将“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8.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9.变更产品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樊艳、刘杰”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黄立冬”。

  最后,为使法律文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产品实际运作需要,在根据上述修改方案的要点修改法律文件的同时,对法律文件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二、变更程序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式变更上述事宜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在变更方案实施方面,我公司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并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将另行通知贵行对表决过程和结果予以监督,由律师对持有人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由公证机关对于会议召开过程和表决结果进行公证。对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也将履行相关报备和公告程序。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有关事项予以说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本集合计划变更相关事宜,请投资者持续关注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2、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

  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1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hazq.com/zg/home/index.shtml)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