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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涛持有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04,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63%;延绥斌持有公司股份143,0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92%;李小宁持有公司股份112,891股(其中股权激励归属1,680股,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2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56%;田野持有公司股份101,200股(其中股权激励归属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26%;宁波宁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宁炬”,曾用名:西安宁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1,762,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18%;宁波新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新炬”,曾用名:西安新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731,1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36%;宁波吉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辰”,曾用名:西安吉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71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01%;上述股份除特殊说明来源外,其余均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4年12月2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本公告涉及的持股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89,859,524股计算为准。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上述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拟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882,581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950%,且在任意连续的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述股东此前曾做出如下承诺: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宋涛、延绥斌、李小宁、宁波宁炬、宁波新炬、宁波吉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田野、宋涛、李小宁、延绥斌、宁波宁炬、宁波新炬、宁波吉辰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实施减持行为;

  (2)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5)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

  (7)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减持期间,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本次减持计划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直接持股变动,其仍直接持有公司11,994,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477%。除王东辉先生、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陕西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计持股超过5%以外,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低于5%,与刘兴胜先生持有的股份比例均存在较大差异。刘兴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虽未超过30%,但鉴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刘兴胜先生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高于其他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第四项的规定。

  刘兴胜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公司董事会均由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召集并主持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安排、董事会决议以及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第二大股东王东辉先生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炬光科技股份且刘兴胜先生作为炬光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单独或与炬光科技的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对炬光科技的控制权,亦不会协助他人谋求炬光科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因此,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主体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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