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6 证券简称:金科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已付款项19,310,445.6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9,310,445.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2022年及2023年较全面地计提了预计负债和存货减值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影响。由于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关于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起诉公司的《起诉状》〔(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等相关材料,中节能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总计约为人民币33,178,787.89元。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9日,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中节能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获知中节能进一步请求金科环境赔偿利息损失405,962.92元。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开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判决如下:1、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26,337,961.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6,337,961.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2、驳回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公司因与中节能买卖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4月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黔01民终6009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启动重审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中节能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依法继承。被告(反诉原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重审一审于2024年10月21日第一次开庭,公司提起鉴定申请,申请对案涉项目六广门污水处理厂MBR膜系统工艺包的产水量不达标的原因和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2025年5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案涉MBR膜膜片间距偏小,膜片之间产生“夹泥”现象,导致有效过滤的膜面积减少,跨膜压差增大,是导致出水量低于合同约定的12万t/d的主要原因;膜片封边强度不足,交叉施工产生的杂质、杂物进入膜池在水流作用下反复冲击和刮伤膜表面,致使膜片开裂而内部进泥,造成有效过滤面积减少,是影响出水量的次要原因。
2025年7月28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黔0103民初1183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已付款项19,310,445.6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9,310,445.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3、驳回反诉原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4、诉讼费用承担情况:案件受理费207,694元,由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31元,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6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948.6元,由反诉原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MBR膜膜片间距偏小系导致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12万t/d的主要原因,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由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2022年及2023年较全面地计提了预计负债和存货减值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影响。由于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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