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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公告编号:2025-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480,023,426.71元以及以三被申请人各自应返还对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英魁(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与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合称被申请人或三被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4日予以受理(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2023年10月13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了《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74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8日、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20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12月13日、2025年2月12日、2025年4月10日、2025年5月28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0)、《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0、2024-01、2024-05、2024-10、2024-61、2025-18、2025-21、2025-34、2025-44、2025-45、2025-49)。

  二、本次仲裁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76,378,703.21元,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285,739,179.39元,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81,639,765.54元;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利息5,677,837.8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76,378,703.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利息21,829,046.87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285,739,179.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支付利息6,236,870.48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81,639,765.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800,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2,152,529.21元(含仲裁员报酬893,200元,机构费用1,259,329.21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430,505.84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1,722,023.37元,三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722,023.37元。

  上述裁决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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