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5-06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356人,代表股份320,257,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85,604,12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11,475,9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4,128,225股)的55.7815%。其中:
1、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50,911,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的43.70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8人,代表股份69,345,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的12.078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48人,代表的股份为38,471,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的6.7009%;
4、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950,81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2%;
反对 242,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弃权 64,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164,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028%;反对2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01%;弃权 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7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62,6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26%;
反对 8,831,58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76%;
弃权 63,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7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8794%;反对8,831,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561%;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4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48,6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82%;
反对 8,834,58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6%;
弃权 74,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62,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8430%;反对8,834,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639%;弃权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3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6,468,489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69%;
反对 3,738,62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4%;
弃权 50,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8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1511%;反对3,738,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79%;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1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51,4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91%;
反对 8,842,98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2%;
弃权 63,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65,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8503%;反对8,842,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857%;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4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40,1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56%;
反对 8,845,28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9%;
弃权 72,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54,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8209%;反对8,845,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917%;弃权7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74%。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59,5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16%;
反对 8,836,68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2%;
弃权 61,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73,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8713%;反对8,836,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693%;弃权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593%。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37,2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47%;
反对 8,852,48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42%;
弃权 67,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5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8133%;反对8,852,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0104%;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62%。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1,363,5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29%;
反对 8,822,58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8%;
弃权 71,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77,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8817%;反对8,822,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327%;弃权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56%。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929,11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5%;
反对 259,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
弃权 68,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143,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64%;反对2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748%;弃权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8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梁嘉颖。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