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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含税,下同)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6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76,605,190股×0.09元/股)÷584,490,586股≈0.0888元/股。

  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88)÷(1+0)=(前收盘价格-0.088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联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1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香港联交所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1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4-89650738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6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由584,144,206元变更为584,490,586元,并取得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87917532B

  名称: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法定代表人:黄建勲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捌仟肆佰肆拾玖万零伍佰捌拾陆元

  成立日期:2006年04月14日

  经营范围: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市政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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