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2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7,200.00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52,838.44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4,361.56万元;同日,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签署《担保事项确认书》,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美元4,075万元,折合人民币29,133.81万元。
上述外币按2025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额度9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调整为946,5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386,496.6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419,991.9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526,508.01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8月1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包含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
(2)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7,200.00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8月13日至2026年8月12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2025年8月12日,公司与东亚银行签署《担保事项确认书》(以下简称“本确认书”),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事项确认
(1)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与东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附录二的第二条,约定如下:“2、被担保主债权(2)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指被担保主债权在本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债权确定时,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该本金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主债权本金,其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计入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但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本保证合同各方在此约定,本保证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等值美元40,750,000.00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除上述对“保证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调整外,本确认书未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原合同的约定不受本确认书的影响,债权人、保证人双方仍应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8月12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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