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2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充分讨论,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经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具体如下: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豫光集团。豫光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6.7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9,347,181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剔除库存股后的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7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制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制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且相关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针对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与豫光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豫光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豫光集团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适当、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意见,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范围之内,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等;
2、在遵守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3、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相关报告或材料,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以及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同意、注册、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手续,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办理相关验资手续等;
5、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豫光集团,豫光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豫光集团持有公司322,799,7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豫光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豫光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即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登记至豫光集团名下之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且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依其规定相应调整上述限售安排,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后,豫光集团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联董事赵金刚、任文艺、张安邦、孔祥征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董事会在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后,将另行发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5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就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71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董事会在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后,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6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行业政策、主要成本价格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5年11月末完成本次发行,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090,257,216股为基础,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外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转债转股、库存股注销、股权激励等)导致的股本变化情况。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59,347,181股,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公司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 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公司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718.3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5,218.09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较2024年度持平;②较2024年度增长10%;③较2024年度增长20%。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虽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但在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需一定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因此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相关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同步公告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从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方面条件,详见公司同步公告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从而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公司也将深入挖掘自身潜力,加强成本管理,并积极进行必要的技术研究及培训,提升技术实力。同时,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预算、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成本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相关分红计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努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夯实主业,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未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豫光集团为降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所采取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7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鉴于豫光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3、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2025年8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豫光集团,发行价格为6.7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豫光集团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的详细方案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5年8月13日,公司与豫光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豫光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豫光集团系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
注册资本:50,194.195842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4月9日
营业期限:1997年4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426L
注册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联系电话:0391-6699888
(三)股权控制关系
豫光集团的直接控股股东是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豫光集团100%的股权。
(四)主营业务情况
豫光集团前身为1957年5月成立的济源综合冶炼厂,1978年8月更名为河南省济源黄金冶炼厂。1997年4月,经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豫经贸企[1997]370号文批准,以河南省济源黄金冶炼厂为核心,组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豫光集团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管理及有色金属贸易。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豫光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六)信用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等,豫光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豫光集团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6.7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乙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认购人”)
签订时间:2025年8月13日
(二)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7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双方一致同意,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9,347,181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已发行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发行人股份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六)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认购人就其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发行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限售期届满后,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七)认购方式
认购人同意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新发行的股份。
(八)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同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生效: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甲方股东会审议同意乙方免于发出要约;乙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按本协议的条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甲乙双方关于本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方可生效。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主动向上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足额赔偿。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事宜如(1)未获得发行人股东会通过;或/和(2)未获得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及/或豁免,导致本次发行事宜无法进行,不构成违约。
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有权根据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事宜的监管政策或审核、注册文件要求的调整情况取消或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取消或调整本次发行事宜向认购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公司坚持建设国家重要战略物资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基地的战略使命,坚持创建“全国一流的有色金属新材料高科技产业集团”的战略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近年来,公司始终围绕战略目标不断完善和优化产业结构,主营业务得到良好发展,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2022年-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1.12亿元、321.45亿元及393.45亿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0.46%。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将进一步加大。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增长的需要。
通过本次证券的发行,公司将继续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精深加工为发展方向,在继续巩固公司在铅、银等领域的优势地位基础上,不断丰富公司产品结构体系,提升公司产品的附加值。
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战略发展进程中资产规模同步扩大。为匹配快速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公司主要通过银行短期借款等债务融资工具补充流动性。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71.08%,高资产负债率一方面增加了公司的偿债压力,另一方面也制约了资金规划灵活性。如能成功完成本次发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营运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助推公司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公司优化资金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
2、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3、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为豫光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股比例将相应增加,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4、本次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业务收入结构亦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9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豫光集团。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方案,公司拟向豫光集团发行股票59,347,18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90,257,216股,豫光集团持有322,799,737股,合计持股比例为29.61%,为公司控股股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豫光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
注册资本:50194.195842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4月9日
营业期限:1997年4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426L
注册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联系电话:0391-6699888
(二)股权控制关系
豫光集团的直接控股股东是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通过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豫光集团100%的股权。
(三)信用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等,豫光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8月13日,公司与豫光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利润分配、限售期、认购方式、缴款、验资和股票交付、相关费用的承担、认购人的声明和保证、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保密、协议的生效、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详情请见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发行前,豫光集团持有公司322,799,7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鉴于豫光集团已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批准同意豫光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72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转债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可转债210,143,000元,占公司可转债总发行量的29.60%。本次解除可转债质押210,142,000元后,无剩余质押公司可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通知,获悉豫光集团所持有的公司可转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解除可转债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可转债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豫光集团于2025年8月11日将原质押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可转债210,142,000元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后续豫光集团将根据融资需要确定是否质押,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3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4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8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对象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豫光集团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未减持豫光金铅股票;
2、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3、本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自本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本公司就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豫光金铅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豫光金铅股票,亦遵守上述约定。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若后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且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依其规定相应调整上述限售安排;
4、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本次发行所获得的豫光金铅股票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用于认购豫光金铅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本公司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豫光金铅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70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豫光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豫光集团持有公司322,799,7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豫光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豫光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即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登记至豫光集团名下之日)后的36个月内不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若后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且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依其规定相应调整上述限售安排,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后,豫光集团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因此,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豫光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豫光集团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条件。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要约收购、限售期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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