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3版)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调整为: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原表述: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集合计划从其最新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人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1、集合计划合同是界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3、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4、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集合计划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二)《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登载《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集合计划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应当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六)临时报告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4、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0、涉及集合计划财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集合计划管理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集合计划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2、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1、集合计划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2、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七)澄清公告在集合计划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清算报告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出具书面或者电子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披露本集合计划信息。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调整为: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5、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二)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五)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1、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22、增加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的其他事项。(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九)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十一)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十二)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1、不可抗力;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调整为: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表述: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相应顺延。……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调整为: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原表述:一、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3、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于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调整为: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原表述: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调整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调整为: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原表述:集合计划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1、《集合计划合同》经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生效之日起生效。……4、《集合计划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集合计划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调整为:《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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