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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告书(摘要)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科技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八月

  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仅指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发行。

  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4.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59,411,106.5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300,995,724.98元。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5年8月15日受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数量为1,035,489,574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6个月,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0,800,862,447股,其中,其中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注册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释义

  在本公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公告书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公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交易对方已履行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所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3、本次交易获得相应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批准;

  4、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6、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全部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二)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于2025年7月29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包括:截至2025年7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家;证券公司4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6家;其他投资者33家,共计192家(未剔除重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

  除上述192家投资者外,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5年8月5日)上午9:00前,有17家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符合《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新增的17家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2025年8月5日(T日)9:00-12:00,本次发行共有43家认购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文件。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见证律师共同核查确认:43家认购对象均按时、完整地发送了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以联席主承销商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为准,若传真或专人送达了多份有效《申购报价单》,以联席主承销商收到的第一份有效《申购报价单》为准)的原则,对以上43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21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1,035,489,57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59,411,106.54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三、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时间为2025年8月5日(T日)。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359,411,108.52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035,489,574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1,210,947,53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六、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竞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8月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3.60元/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2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6.94%。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359,411,106.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58,415,381.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300,995,724.98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八、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078号),截至2025年8月8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认购资金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4,359,411,106.54元。

  2025年8月8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扣除承销费(含税)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090号),截至2025年8月8日,发行人已收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划转的股票募集款4,298,379,351.05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含税金额),公司募集资金总额4,359,411,106.54元,扣除发行费用58,415,381.56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00,995,724.98元,其中增加股本1,035,489,574元,增加资本公积3,265,506,150.98元。

  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一、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一)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2、李世勇

  3、长沙麓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湖南华菱迪策鸿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7、鲁花道生集团有限公司

  8、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深圳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润城金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发行对象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作出的承诺等文件,联席主承销商及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湖南华菱迪策鸿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2、深圳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润城金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或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5、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6、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李世勇、长沙麓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鲁花道生集团有限公司、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备案。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和专业投资者Ⅱ,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TCL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中风险),专业投资者和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经核查,上述16个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最终获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承诺:(1)发行对象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4)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发行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十二、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2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已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联席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三、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法律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可依法实施。

  2、本次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第三节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TCL科技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000100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2025年8月22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0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8月14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包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其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

  三、本次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注:1、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3、本次发行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4、本次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五)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分析

  1、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5,999,623.27万元、38,285,908.67万元、37,825,191.59万元、40,015,798.41万元。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53%、26.72%、25.21%和28.51%,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3.47%、73.28%、74.79%和71.49%,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22,785,747.93万元、23,759,311.28万元、24,554,817.19万元、26,859,423.21万元,整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8.42%、41.76%、45.23%和43.46%,主要由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付账款等构成;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重分别为61.58%、58.24%、54.77%和56.54%,主要由长期借款等构成。

  2、盈利能力分析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分别为16,655,278.58万元、17,436,665.70万元、16,482,283.29万元、4,007,556.59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131.95万元、221,493.53万元、156,410.94万元、101,257.68万元。上市公司聚焦于半导体显示和新能源光伏主业,强化经营韧性,提升相对竞争力。其中半导体显示行业供需关系改善,主要产品价格稳步提高,公司积极优化商业策略和业务结构,盈利能力显著改善,但光伏行业受供需失衡影响,光伏产品价格同比大幅下滑,导致净利润下降。

  3、现金流量分析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3月,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分别为359,391.94万元、-1,367,880.91万元、86,443.97万元、332,259.0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42,637.66万元、2,531,475.61万元、2,952,656.94万元、1,207,490.7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稳健增长。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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