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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 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浙江昂利康动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保科技”)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为动保科技提供1,04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被担保对象动保科技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动保科技提供不超过2,600万元(含本数)连带责任担保,授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额度内的具体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嵊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嵊州支行”)就上述担保事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为动保科技向工商银行嵊州支行申请1,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52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为动保科技向中国银行嵊州支行申请1,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52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2025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协议签署后,公司对动保科技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本次担保发生前后余额均是按照已签署的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额度进行测算,实际担保余额按照担保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系经审议的担保额度减去本次担保发生后余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动保科技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股东情况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子公司动保科技资产总额为2,772.57万元,负债总额为5,398.4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4,795万元,流动负债为5,365.82万元,资产净额为-2,625.83万元;2024年度,动保科技营业收入为296.22万元,利润总额为-2,904.23万元,净利润为-2,904.23万元。

  截至2025年3月31日,子公司动保科技资产总额为3,340.98万元,负债总额为6,069.7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495万元,流动负债为6,014.10万元,资产净额为-2,728.75万元;2025年第一季度,动保科技营业收入为388.39万元,利润总额为-1,067.91万元,净利润为-1,067.91万元。

  4、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主要内容

  本次进展公告仅涉及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均在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执行。

  (一)与工商银行嵊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债务人:浙江昂利康动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

  昂利康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8年8月1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200,000.00(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嵊州支行依据与动保科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最高余额,是指在昂利康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保证方式

  昂利康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昂利康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嵊州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了担保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之内发生的主债权之外,本最高额担保范围还包括编号为0121100009-2025年(嵊州)字0003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121100009-2025年(嵊州)字0022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二)与中国银行嵊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债务人:浙江昂利康动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动保科技之间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5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520万元人民币。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36万元,占本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31%;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70万元,占本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1%。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事项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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