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7 证券简称:中油资本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9日(周二)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石油金融大厦B座四层会议室
3.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汤林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56人,代表股份10,378,293,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93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055人,代表股份10,378,292,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93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2. 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37,826,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1%;反对39,551,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1%;弃权915,4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1,326,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25%;反对39,551,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78%;弃权915,4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4,364,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0%;反对63,253,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5%;弃权675,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7,864,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805%;反对63,253,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15%;弃权675,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4,194,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24%;反对63,314,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1%;弃权784,0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7,694,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155%;反对63,314,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51%;弃权784,0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6,392,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1,2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623,7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9,892,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0%;反对1,27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8%;弃权623,7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高怡敏、王浩霖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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