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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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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55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56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57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58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59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60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1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62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制定或修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63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64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65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一人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一人,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66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67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68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69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70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71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72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73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7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75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以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以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76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77新增条款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78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9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删除条款80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删除条款81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82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重要交易、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具体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83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交易、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与非关联方发生的重要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6.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将其对重要交易事项的职权授予公司总经理行使。本项中所述“交易”的类型同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第(一)项所述交易。(二)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超过3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事项的内容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同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交易金额低于本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决定。(三)审议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四)审议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交易、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与非关联方发生的重要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6.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将其对重要交易事项的职权授予公司总经理行使。本项中所述“交易”的类型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所述交易。(二)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超过3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事项的内容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的规定。交易金额低于本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决定。(三)审议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四)审议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84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条款85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86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7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8新增条款第三节 独立董事89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90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91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92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93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94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95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96新增条款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97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98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99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00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101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管理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102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103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104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105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106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 第(七)-(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107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或者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等交易事项;(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或者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等交易事项;(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108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109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10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1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2第七章监事会删除本章113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114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115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16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117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8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19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20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121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条款122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123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24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125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126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127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128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条款129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130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131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32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33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34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135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6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137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138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9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0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141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142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143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14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5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146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147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148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149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150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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