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2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8,741,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2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040,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8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700,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966,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700,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7%。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071,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9%;反对65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96,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7%;反对65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900,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80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25,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49%;反对80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2%;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8月2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834,043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将由1,065,436,182股变更为1,064,602,139股,注册资本将由1,065,436,182元变更为1,064,602,139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8月22日起45日内(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
2、申报登记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0楼证券投资部。
3、联系人:王晨瑾
4、电话:0571-87113776
5、传真:0571-87113775
6、邮箱:dazq@dunan.net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发出日为准,并于寄出时电话通知公司联系人;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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