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广西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广投桂旭能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桂旭能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桂旭能源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工程价款及利息合计176,969,675.67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和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为桂旭能源公司应付工程款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旭能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5)桂11民初8号]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2025年7月31日
(二)案件受理时间:2025年8月4日
(三)受诉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力工程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方
代理人:陈新、张理海,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当事人情况
被告:广西广投桂旭能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万兴村
法定代表人:彭林厚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状主要内容
2016年4月,桂旭能源公司与广东电力工程局签订了《贺州市铝电子产业项目(一期)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安合同”),之后至2020年11月期间双方陆续签订4份补充协议,分别调整合同价款为115,042.33万元、修改合同工期、增加建安工程费用7,489.46万元、增加工程费用7,711.58万元,2021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5,在“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3”和“补充协议4”的价款基础上调增相关工程费用13,094.63万元,并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最终确认为准”。
2019年8月1日《关于贺州市铝电子产业项目(一期)工程调整概算的评审意见》(电规技经〔2019〕7号),也即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涉及案涉项目的概算金额为164,027.39万元,按照建安合同第15.1条约定:“具体价格按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3.65%确定”,也即案涉项目的合同价格应为158,040.39万元【164027.39*(1-3.65%)=158040.39】。
根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及修正后的概算可知案涉项目合同暂定总价为143,338万元,最终案涉项目的约定合同价格应为158,040.39万元,原告认可被告目前支付工程价款为 1,273,060,236 元。
2023年11月21日,原告报送结算金额1,534,482,424.47元,被告委托的咨询单位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审核报告的征求意见稿载明审定造价金额为1,343,099,210.35元。
2024年3月7日,原告针对被告委托的咨询单位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审核报告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发函提出异议,原告认为案涉项目的结算总造价应为1,500,829,165元。
2024年8月,被告委托的咨询单位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定造价金额为1,334,349,998.25元。
此后,原告与被告因案涉项目结算总造价问题进行多轮磋商,均未达成一致,且分歧较大。
鉴于桂旭能源公司前期已经支付案涉项目建安工程款1,273,060,236元,后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后又确认需支付55,000,000元工程款,案涉项目涉及的厂用电费15,127,806.5元,由案外人直接返还原告4,543,710.86元厂用电费,也即按照原告认为的结算总造价1,500,829,165元,被告仍需要付工程价款为157,641,122.5元,其中需鉴定金额为127,276,010.9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为157,641,122.5元,其中需鉴定金额为127,276,010.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以157,641,122.5元为本金,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暂计为19,328,553.17元)。
以上第1至第2项诉讼请求共计176,969,675.67元。
3、判令原告对其承建案涉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和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为桂旭能源公司应付工程款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桂旭能源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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