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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5-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爱旭”)、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及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爱旭”)签署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 上海爱旭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合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上海爱旭、广东爱旭及滁州爱旭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5.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37.8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362.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珠海爱旭基本情况

  

  (二) 浙江爱旭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甲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最高债权本金金额及前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债权额。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展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单项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广东爱旭、滁州爱旭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1/甲方1: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甲方2: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3/甲方3: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5.0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7.81亿元,仍在年度授权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37.8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9.08%。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39.89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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