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5-09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扬联众”)于2025年1月15日披露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02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0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苏同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同、郭建军: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扬联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7.84%。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2%、7.84%、7.91%、11.73%和12.07%。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2%、10.31%。2025年7月10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华扬联众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 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苏同时任华扬联众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郭建军时任华扬联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 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同、郭建军是华扬联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苏同时任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苏同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截至2023年底,公司已收回《事先告知书》中所属被占用资金。公司前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已于2025年7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2021年至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3、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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