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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概伦电子

  股票代码:688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A座26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临科创基本情况

  二、上海芯合创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4日,上海芯合创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上海芯合创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1,758,8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鉴于临科创作为上海芯合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芯合创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推进本次交易,2025年8月21日,临科创—上海芯合创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方将上市公司21,758,893股股份转让给“临科创—上海芯合创”。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4日,上海芯合创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21,758,8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上海芯合创,每股转让价格为28.16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12,730,426.88元。主要内容如下:

  1. 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转让价格:

  2. 支付方式

  2.1各方确认,在本协议所含的应由转让方在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经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并签发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上海芯合创向除转让方1外的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33,833,103.36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捌拾叁万叁仟壹佰零叁元叁角陆分)。其中,

  向转让方2指定收款账户的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3,431,703.04元(大写:肆仟叁佰肆拾叁万壹仟柒佰零叁元肆分);

  向转让方3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4,089,510.40元(大写:叁仟肆佰零捌万玖仟伍佰壹拾元肆角);

  向转让方4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507,192.32元(大写:叁仟零伍拾万零柒仟壹佰玖拾贰元叁角贰分);

  向转让方5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4,346,252.80元(大写:壹仟肆佰叁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贰元捌角);

  向转让方6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351,413.76元(大写:伍佰叁拾伍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柒角陆分);

  向转让方7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793,507.84元(大写:肆佰柒拾玖万叁仟伍佰零柒元捌角肆分);

  向转让方8指定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313,523.20元(大写:壹佰叁拾壹万叁仟伍佰贰拾叁元贰角)。

  2.2各方同意,就转让方1而言,上海芯合创应向转让方1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为本协议第2.1.1条列示的转让方1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78,897,323.52元减去转让方1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全部中国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转让方1税金”,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就转让方1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纳税证明所载明的税金金额为准)。转让方1与上海芯合创应该相互配合在转让方1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分别完成转让方1的成本核算、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上海芯合创应在下述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上海芯合创书面豁免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将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分别支付至转让方1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相关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别交付给转让方1:

  2.2.1本协议所含的应由转让方在转让方1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2.2.2本次股份转让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2.3 转让方1和上海芯合创、标的公司共同配合办理完成:转让方1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应纳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转让方1本次股份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全部转让方1税后股份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2.3股份转让费用及税收

  2.3.1各方自行承担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相关的各自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3.2各方均应自行承担各自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税费。

  3.标的股份的过户

  3.1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

  3.1.1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在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标的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2各方应相互配合,在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后,尽快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各方确认,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交易日。

  3.2股份过户登记

  3.2.1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15个交易日内,各方应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3.2.2上海芯合创于下述时点成为相应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上海芯合创,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针对转让1拟转让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且上海芯合创支付完毕相应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日起;

  (2)针对其他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起。

  各方确认,在股份过户日前,转让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已经作出、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将持续履行,不附随本次股份转让而转移给上海芯合创。

  3.2.3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完成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且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4、陈述、保证与承诺

  4.1为本协议之目的,转让方于本协议签署日、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股份过户登记日共同向上海芯合创陈述及保证如下:

  4.1.1转让方具备与签署本协议所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履行完毕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4.1.2.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

  4.1.3.转让方未在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和其他第三者权益,不存在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形,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规避股份限售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1.4.转让方签署及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亦无任何司法裁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4.1.5.转让方签署及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转让方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4.1.6.在本协议书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4.1.7.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4.1.8.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4.1.9.除已经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潜在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比例被稀释的事项。

  4.1.10. 集团成员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合理预计会发生的对集团成员的正常发展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纠纷、诉讼、仲裁或处罚。

  4.1.11.标的公司不存在导致其股票被交易所、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或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情形。

  4.1.12. 集团成员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标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4.2为本协议之目的,上海芯合创于此向转让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4.2.1上海芯合创具备与签署本协议所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履行完毕所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流程。

  4.2.2.上海芯合创签署及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亦无任何司法裁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其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4.2.3.上海芯合创签署及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上海芯合创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者违反其作出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4.2.4.上海芯合创保证按照本协议书“二、股份转让价款及有关税费”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2.5.签署和交付需上海芯合创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4.2.6.在本协议书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4.2.7.上海芯合创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上海芯合创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上海芯合创不减持其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

  4.2.8.上海芯合创成为标的股份股东后,作为标的公司的主要股东应依法妥当行使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积极支持标的公司的健康发展。

  4.2.9.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承诺

  5.1过渡期安排

  5.1.1.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未经上海芯合创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及其权益,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不会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变动(因标的公司实施送红股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被动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外)。

  5.1.2.在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包括:标的公司已通过有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该等利润的情形),则: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上海芯合创实际收取,或本协议生效日晚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在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上海芯合创,上海芯合创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为避免疑问,第2.1.1款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已包含标的股份以及相应派送的股份的对价)。

  5.1.3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督促标的公司将(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遵循中国法律和标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督促标的公司不得(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i)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终止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导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或证照被吊销、撤回或取消;

  (ii)对其章程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或任何类似组织文件进行任何修订,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修订的除外;

  (iii)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相关重大事项除外;

  (iv)发行、回购任何股票、可转债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购买股权的其他权利),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的相关重大事项除外;

  (v)进行清算或解散,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但在子公司层面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启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施上述相关行为的除外;

  (vi)就其股本宣布、计提、拨备或支付任何分红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不包括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标的公司进行的正常分红安排),但根据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启动的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正常实施上述相关行为的除外;

  (vii)同意或承诺作出前述任何一项行动。

  5.2通知特定事件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或据其合理所知该等情况可能发生时,立即书面通知上海芯合创:(1)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的,或者可能使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的所有事件、情况和事实,(2)其获悉的、将会或据合理预计可能会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支付条件变得无法满足的任何事实、变化、条件和情形,以及(3)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3勤勉任职及不竞争义务

  5.3.1转让方同意尽其商业合理努力实现,自股份过户登记日起5年内刘志宏和杨廉峰二人应当持续将其工作时间及精力集中用于标的公司的业务运营,不参与任何其他主体(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标的公司参与投资的其他主体除外,下同)的经营管理,也不在任何其他主体担任任何职务。

  5.3.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上海芯合创事先同意,转让方同意尽其商业合理努力实现刘志宏、杨廉峰在其作为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之后的2年内,不会:(a)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与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竞争业务”);(b)受雇于从事或将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或实体(“竞争者”)(包括作为该等竞争者的合伙人、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等竞争者的经营);(c)向竞争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成为该竞争者的所有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债权人),或管理、经营、加入、控制该等竞争者;(d)与该竞争者开展任何业务往来(包括成为竞争者的业务代理、供应商或分销商);(e)为竞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意见、财务协助或其他方面的协助;(f)签署任何协议、作出任何承诺或采取其他任何安排,若该等协议、承诺或安排限制、损害或有可能限制或损害标的公司从事其业务;(g)招募、游说或接触(或试图招募、游说或接触)其所知的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标的公司客户、代理、供应商及/或独立承包商等,或任何受雇于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人士(无论其担任何种职务,也无论其离职是否会构成违约);或(h)促使、寻求、诱使或者鼓励标的公司的任何员工离职,或者雇用、聘用该等个人。

  6.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6.1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陈述、承诺及保证(以下简称“违约方”),均应依据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的所有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因维权而产生的成本、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等合理费用,以下合称“损失”)。

  6.3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6.4上海芯合创对其具备本次受让标的股份之投资者资格之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因未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投资者资格的承诺,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批准,则本协议立刻终止。

  7. 本协议书的效力

  7.1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7.2变更和解除

  7.2.1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7.2.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期间:(1)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非因上海芯合创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本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上海芯合创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5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上海芯合创可终止本协议;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期间:(1)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对标的公司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任何前提条件无法完成,(2)本协议中所载的上海芯合创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上海芯合创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5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7.2.3本协议书生效日至过户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书或解除本协议书。

  7.2.4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7.2.5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书。

  7.2.6本协议书各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书或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7.2.7本次股份转让因故终止,且上海芯合创已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上海芯合创向其发出的关于终止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款项全额退回上海芯合创;如届时已经办理完毕股份过户,转让方应当在解除股份过户并完成股份登记还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款项全额退回上海芯合创。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8月22日就本次权益变动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签署方:转让方、受让方

  临科创作为上海芯合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芯合创申请开立了证券账户(即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临科创知晓并认可上海芯合创于2025年7月14日与其他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各方同意,临科创作为上海芯合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股份转让协议书》并签署本补充协议,视为临科创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日(即2025年7月14日)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并同意转让方将目标公司21,758,893股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转让给“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账户。

  各方同意依据交易规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1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612,730,426.88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贰佰柒拾叁万零肆佰贰拾陆元捌角捌分)。

  各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股份转让协议书》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在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申请、在中登公司的过户登记以及为完成本次转让而需取得的各项手续,临科创及上海芯合创将依法依规为“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与《股份转让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为准,《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各方仍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募集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除《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外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针对共青城明伦、共青城峰伦、共青城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井冈山兴伦转让的4,752,596股,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针对KLProTech转让的17,006,297股,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支付完毕KLProTech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书》;

  4、《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芯合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上海临港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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