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5-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逝世而引发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之一TAO HAI(陶海)先生通过继承方式获得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戴祖渝女士、TAO HAI(陶海)先生、唐娅女士变更为TAO HAI(陶海)先生、唐娅女士,TAO HAI(陶海)先生、唐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迅禾”)合计持有公司39.32%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TAO HAI(陶海)先生、唐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迅禾(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于2025年5月逝世。戴祖渝女士生前持有公司93,790,4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22.86%。
(一)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的《公证书》((2025)深先证字第26395号),被继承人戴祖渝女士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93,790,457股为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长子TAO HAI(陶海)先生表示继承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陶纯湛先生、次子陶洋先生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戴祖渝女士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继承人TAO HAI(陶海)单独继承,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10,319,336股计算。
此外,自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30日,因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由409,750,733股变更为410,319,336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39.38%被动稀释至39.32%,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未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前后,TAO HAI(陶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权益变动后的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10,319,336股计算。
(二) 一致行动安排
2025年8月25日,TAO HAI(陶海)先生、唐娅女士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戴祖渝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2.89%股份;TAO HAI(陶海)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0.44%股份;唐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4.37%股份,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1.68%股份;前述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佛山迅禾为TAO HAI(陶海)先生和唐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9.38%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注:上图持股比例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日的公司总股本409,750,733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后,TAO HAI(陶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2.86%股份,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0.44%股份;唐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4.35%股份,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1.68%股份;前述二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佛山迅禾为TAO HAI(陶海)先生和唐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9.32%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410,319,336股计算。
(四)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戴祖渝女士、TAO HAI(陶海)先生、唐娅女士变更为TAO HAI(陶海)先生、唐娅女士。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常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 所涉及后续事项
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权益变动系因继承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实现。TAO HAI(陶海)先生将办理关于本次遗产继承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上网文件
(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TAO HAI因继承导致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5-066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于2025年5月逝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TAO HAI(陶海)通过继承方式依法取得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TAO HAI(陶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娅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并就双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2021年3月11日,TAO HAI(陶海)、唐娅与戴祖渝就各方在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024年8月2日,TAO HAI(陶海)与戴祖渝就戴祖渝委托TAO HAI(陶海)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事宜签署了《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TAO HAI(陶海)与唐娅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导致原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变化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5年5月,戴祖渝逝世,原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已无法完全有效履行。鉴于TAO HAI(陶海)、唐娅在多年合作过程中建立的深厚互信关系,二人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以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2025年8月25日,TAO HAI(陶海)与唐娅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的《公证书》((2025)深先证字第26395号),TAO HAI(陶海)继承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戴祖渝生前直接持有的公司93,790,457股股份仍登记在其名下,后续将通过继承方式全部过户至TAO HAI(陶海)名下,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TAO HAI(陶海)、唐娅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迅禾”)合计持有公司16.45%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
1. 本公告披露之日的公司总股本为410,652,748股。
2. TAO HAI(陶海)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0.44%的股份(对应公司1,800,004股股份);唐娅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1.68%的股份(对应公司6,886,930股股份)。
3.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 《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8月25日,TAO HAI(陶海)与唐娅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TAO HAI(陶海)
乙方:唐娅
一、 双方确认: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和/或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 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本协议所述之提案权或表决权的具体行使包括任一方因直接持股直接进行提案或表决,亦包括因间接持股通过其控制的主体进行提案或表决。
三、 甲乙双方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以及在行使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经沟通协商,双方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所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较多的一方意见为准;双方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按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五、 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3.其或其因间接持股控制的主体佛山迅禾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公司在册的合法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股东权利。
4.双方承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达成类似约定、安排。
六、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通过继承方式直接持有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只要双方仍持有公司的股份或担任公司的董事,则本协议应无限制地持续有效。
八、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所涉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文件及协议。原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并失效,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TAO HAI(陶海)、唐娅。本次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希荻微
股票代码:688173
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
住所及通讯地址:******** Sunnyvale, CA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娅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三路11号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内3号楼212室之十三(住所申报)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最近5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娅最近5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21年3月11日,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4年8月2日,TAO HAI(陶海)与戴祖渝就戴祖渝委托TAO HAI(陶海)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事宜签署了《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TAO HAI(陶海)与唐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协议各方约定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时保持一致行动。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系母子关系;TAO HAI(陶海)与唐娅均系佛山迅禾的合伙人,佛山迅禾系TAO HAI(陶海)、唐娅的一致行动人。在戴祖渝在世时,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及佛山迅禾构成《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025年8月25日,基于戴祖渝逝世的事实,TAO HAI(陶海)、唐娅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继续保持一致行动。TAO HAI(陶海)、唐娅及佛山迅禾构成《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依法继承戴祖渝女士生前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2025年8月25日,TAO HAI(陶海)与唐娅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TAO HAI(陶海)、唐娅。
此外,因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由409,750,733股变更为410,319,336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39.38%被动稀释至39.32%,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00,004股,占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日总股本409,750,733股的0.44%。2024年8月2日,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93,790,457 股(占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日总股本409,750,733股的22.89%)对应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等除收益权以外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TAO HAI(陶海)行使。TAO HAI(陶海)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864,836股,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886,930股,合计占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日总股本409,750,733股的16.05%,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佛山迅禾为TAO HAI(陶海)和唐娅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342,227股,合计持有公司39.38%股份。
原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注:上图持股比例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日的公司总股本409,750,733股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3,790,457股,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00,004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0%(按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410,319,336股计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864,836股,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886,93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2%(按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410,319,336股计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TAO HAI(陶海)、唐娅,佛山迅禾为TAO HAI(陶海)和唐娅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342,227股,合计持有公司39.32%股份。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注:上图持股比例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410,319,336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1.TAO HAI(陶海)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1,800,004股股份,唐娅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6,886,930股股份。
2. 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自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30日,因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由409,750,733股增加至410,319,33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39.38%被动稀释至39.32%。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逝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的《公证书》((2025)深先证字第26395号),被继承人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93,790,457股为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长子TAO HAI(陶海)表示继承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陶纯湛、次子陶洋均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继承人TAO HAI(陶海)单独继承。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遗产尚未办理继承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因公司总股本增加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依法继承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TAO HAI(陶海)、唐娅,佛山迅禾为TAO HAI(陶海)和唐娅的一致行动人。
三、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通过遗产继承方式获得公司股份,TAO HAI(陶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TAO HAI(陶海)“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TAO HAI(陶海)将承继并继续履行戴祖渝生前作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 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已获得上交所受理,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交易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和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材料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除上述已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TAO HAI(陶海)与唐娅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佛山迅禾为TAO HAI(陶海)和唐娅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将持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三、 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TAO HAI(陶海)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唐娅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 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TAO HAI(陶海)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5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护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5)深先证字第26395号);
3. TAO HAI(陶海)与唐娅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和声明;
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TAO HAI因继承导致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希荻微,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陶海)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唐娅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TAO HAI(陶海)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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