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0证券简称:赛恩斯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6号),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赛恩斯”)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70.666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18元,共计募集资金45,469.39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924.4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13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16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子公司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工程”)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超募资金及衍生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6,742.27 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用于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龙立化学”)的设立以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效浮选药剂项目”)投资建设,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2025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新项目的公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为配合高效浮选药剂项目的实施,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龙立化学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山东龙立化学、保荐机构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1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368160100100374204,截至2025年8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整。该专户仅用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1、甲方2、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1、甲方2、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1、甲方2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强、王祎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1和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甲方1、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1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