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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456        证券简称:国联民生       公告编号:2025-055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曾用名: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15名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原告及原告代表人对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通知费及律师费债权数额合计274,983,353.5元。被告程少博对龙力生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各被告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2,271元,由被告龙力生物、程少博共同负担;其余各被告在上述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负担,其中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5%范围内负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以后,原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正常,该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号)、2022年9月2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号)。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立群等1,618名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已经济南中院审查确认)

  代表人:李立群、万云、孙静、田庆龙、李明臣

  被告:龙力生物、程少博等12名自然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龙力生物赔偿投资者损失暂计人民币915,850,305.49元(含投资差额实际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

  2、判令龙力生物赔偿投资者律师费损失(酌定按照投资者损失金额的3-4%计算);

  3、判令龙力生物支付诉讼代表人通知费(按每位投资者50元计算);

  4、龙力生物、程少博等12名自然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立信会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由龙力生物、程少博等12名自然人、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立信会计共同承担。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因龙力生物的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龙力生物等主体作出相应处罚。各原告在相关期间买入并持有龙力生物股票的损失与龙力生物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龙力生物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应中介机构亦应当勤勉尽责,龙力生物及其他各被告应赔偿各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

  三、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李立群等1,618名原告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因投资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债权数额274,093,703.5元;

  2、原告代表人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数额80,650元;

  3、原告代表人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律师费债权数额809,000元;

  4、被告程少博对本判决第1至3项确定的被告龙力生物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5、其余各被告对本判决第1至3项确定的被告龙力生物的债务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6、驳回原告李立群等1,618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2,271元,由被告龙力生物、程少博共同负担;其余各被告在上述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负担,其中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5%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核。

  原被告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以后,原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正常,该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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