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225版)
(3)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部分财务报表附注
(i)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原油、天然气、炼油及化工产品、非油产品等,以及输送原油和天然气所得的收入。合同收入主要于某一时点确认。
(ii)税前利润
(iii)所得税费用
根据中国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集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为25%。根据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设在西部地区的部分分公司及附属公司适用15%的优惠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iv)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6个月和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是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润除以本期间已发行股份数1,830.21亿股计算。
本会计期间内并无摊薄潜在普通股。
(v)股息
(a) 根据2025年6月5日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决定派发2025年中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2元(含适用税项),拟派发现金股息合计人民币402.65亿元。由于该股息是在财务状况表日后决定派发,截至报告期末尚未支付且在报告期末未确认为负债。
(b) 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2024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5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57.55亿元。该等股息于2025年6月5日经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并于2025年6月25日(A股)和2025年7月24日(H股)支付。
(c) 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2024年中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02.65亿元。该等股息于2024年8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并于2024年9月19日(A股)和2024年10月28日(H股)支付。
(d) 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2023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3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20.95亿元。该等股息于2024年6月5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会批准,并于2024年6月26日(A股)和2024年7月29日(H股)支付。
(vi)应收账款
于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12月31日,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龄以收入确认日期为准,分析如下:
本集团给予客户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vii)应付账款及应计负债
(a) 其他主要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应付财产险等。
于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12月31日,应付贸易账款的账龄分析如下:
(viii)分部信息
本集团主要经营与石油及天然气相关的产品、服务与活动。本集团的经营分部包括:油气和新能源分部、炼油化工和新材料分部、销售分部、天然气销售分部和总部及其他分部。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经营分部信息如下:
5.3.2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1)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a) 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视同中油电能自列报的最早财务报告期间期初即纳入合并范围列报。
6 购回、出售或赎回证券
除本中期业绩公告第“2.6已发行未到期债券相关情况”小节所述外,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概无购回、出售或赎回本集团任何上市证券。
7 披露其他资料
除上述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D2第46(3)段规定论述之其他事项,与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所披露之资料比较无任何重大变化。
8 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所载有关董事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标准守则》条文,在向各董事及监事作出特定查询后,各董事及监事确认已于报告期内遵守《标准守则》内载列的所有标准。
9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在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一直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第二部分所载的所有守则条文。
10 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蕾女士、段良伟先生及蒋小明先生。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监控本集团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审阅并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中期业绩。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戴厚良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由戴厚良先生担任董事长,由段良伟先生及谢军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由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及张道伟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由蒋小明先生、何敬麟先生、阎焱先生、刘晓蕾女士、张玉新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载有若干涉及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业务之前瞻性声明。由于相关声明所述情况之发生与否,非为本集团所能控制,这些前瞻性声明在本质上具有高度风险与不确定性。该等前瞻性声明乃本集团对未来事件之现有预期,并非对未来业绩的保证。实际成果可能与前瞻性声明所包含的内容存在差异。
本公告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2025-01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在北京以现场及视频连线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4人,监事金彦江先生和方庆先生因其他公务不能参加会议,分别书面委托王斌全先生和李战明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讨论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中期财务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25年中期业绩公告》(以下合称公司2025年中报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中报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公司2025年中报及摘要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当期的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未发现公司2025年中报及摘要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2025-02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在北京以现场及视频连线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董事任立新先生和谢军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董事黄永章先生和张道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戴厚良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1)。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中期业绩公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就本项议案,戴厚良先生、段良伟先生、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谢军先生和张道伟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董事回避外,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了该议案,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太湖投资与管网储能新设合资公司并收购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相国寺储气库公司、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100%股权项目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履行公司股东会审议程序。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湖投资与管网储能新设合资公司并收购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相国寺储气库公司、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2)。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就本项议案,戴厚良先生、段良伟先生、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谢军先生和张道伟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董事回避外,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了该议案,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二、 备查文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2025-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湖投资与管网储能新设合资公司
并收购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相国寺储气库公司、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10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石油(新疆)新疆油田呼图壁储气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新疆储气库)、中石油(重庆)西南油气田相国寺储气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相国寺储气库)、中石油(辽宁)辽河油田辽河储气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辽宁储气库)(以下合称合资公司)拟分别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石油勘探局)签署《股权收购合同》,分别收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油田储气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重庆相国寺储气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国寺储气库公司)及辽河油田(盘锦)储气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统称三家储气库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合资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拟成立的控股子公司(以设立完成后工商信息为准),交易对方新疆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为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与交易对方均为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新疆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为合资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除本次交易以外,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需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共4笔,累计金额约为234.75亿元,详见“七、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太湖公司拟与相关合资方分别以现金出资,新设三家由太湖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新设合资公司拟出资99.95亿元、170.66亿元及129.55亿元,分别收购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相国寺储气库公司及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100%股权,以持有相关储气库资产,促进公司实现优质资产及业务的优化整合,推动天然气产业链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交易审议情况
1.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戴厚良先生、段良伟先生、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谢军先生和张道伟先生就该事项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石油管理局基本情况如下:
(二)四川石油管理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基本情况如下:
(三)辽河石油勘探局
辽河石油勘探局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关联人均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
1.基本情况
2.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相国寺储气库公司
1.基本情况
2.相国寺储气库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
1.基本情况
2.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集团公司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三家储气库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相国寺储气库公司、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的评估值分别为人民币170.66亿元、99.95亿元及129.55亿元,总计为400.16亿元。合资公司以评估值为基准,分别收购三家储气库公司100%股权,合计人民币400.16亿元。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经合同双方公平磋商并考虑上述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定价。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合资公司拟与新疆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分别签署《股权收购合同》(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股权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疆石油管理局与中石油新疆储气库签署的《股权收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出让方):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石油(新疆)新疆油田呼图壁储气库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新疆油田储气库有限公司
2.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22年1月21日,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北5号,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筱波。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3.股权转让价款
交易价格拟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根据初步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约为人民币170.66亿元。最终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评估值及评估基准日后至交割日期间具体情况及双方协商进行调整确定。
4.交割日
交割日暂定为2025年12月31日,具体可经双方协商确定。
5.过渡期
过渡期暂定为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2025年12月31日(包含当日)。
截至本公告日,该《股权收购合同》尚未签署,本次交易最终条款以各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协议正式签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四川石油管理局与中石油相国寺储气库签署的《股权收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出让方):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石油(重庆)西南油气田相国寺储气库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重庆相国寺储气库有限公司
2.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16年10月24日,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万年路432号附43-46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华全。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3.股权转让价款
交易价格拟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根据初步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约为人民币99.95亿元。最终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评估值及评估基准日后至交割日期间具体情况及双方协商进行调整确定。
4.交割日
交割日暂定为2025年12月31日,具体可经双方协商确定。
5.过渡期
过渡期暂定为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2025年12月31日(包含当日)。
截至本公告日,该《股权收购合同》尚未签署,本次交易最终条款以各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协议正式签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辽河石油勘探局与中石油辽宁储气库签署的《股权收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出让方):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石油(辽宁)辽河油田辽河储气库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辽河油田(盘锦)储气库有限公司
2.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30日,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前进街道总部花园A区1组团2号办公楼,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春。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3.股权转让价款
交易价格拟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根据初步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约为人民币129.55亿元。最终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评估值及评估基准日后至交割日期间具体情况及双方协商进行调整确定。
4.交割日
交割日暂定为2025年12月31日, 具体可经双方协商确定。
5.过渡期
过渡期暂定为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2025年12月31日(包含当日)。
截至本公告日,该《股权收购合同》尚未签署,本次交易最终条款以各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协议正式签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1. 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天然气产业链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储气库是天然气产运储销中的重要环节和衔接纽带,是天然气销售削峰填谷、气田均衡生产的调节工具和手段。公司收购三家储气库公司100%股权,可新增109.7亿方储气库工作气量,有利于形成与公司天然气销量匹配的储气调峰能力,发挥调节作用,实现天然气产业链整体效益最大化。
2. 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2024年数据测算,可降低关联交易46亿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家储气库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相关资产、收入及利润将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七、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需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分别为:
(一)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涉及的交易金额约为145.68亿元人民币;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大庆石油管理局持有的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100%权益的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约为63.80亿元;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下属公司股权及资产项目,涉及的交易金额约为11.02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提前终止与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华油集团有限公司油气合作开发合同,涉及的交易金额约为14.25亿元。
经累计计算后,未达到股东会审议及披露标准。
八、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审议通过《关于太湖投资与管网储能新设合资公司并收购新疆油田储气库公司、相国寺储气库公司、辽河油田储气库公司100%股权项目的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九、备查文件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2025-0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2025年半年度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2025年9月16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 如股权登记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298.53亿元。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拟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83,020,977,81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2.65亿元(含税),其中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356.23亿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5日举行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上,获股东授权决定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有关事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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