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5-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欧菲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学”)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0号),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7,524,11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29,999,976.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514,587,002.73元。2021年8月25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资金账户。2021年8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指定的资金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591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合肥晶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光学镜片与镜头产线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20,000万元、“高像素光学镜头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35,375.68万元,用于实施公司新增募投项目“高精度光学镜头产线升级扩建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后,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欧菲光学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欧菲光学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新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江西欧菲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甲1、甲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254015003455534,截至2025年8月_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高精度光学镜头产线升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2、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2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敬林、彭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不收取任何的监管服务及手续费。
6、甲方2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江西欧菲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甲1、甲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490078801000000829,截至2025年8月_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高精度光学镜头产线升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2、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2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敬林、彭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通过浦发银行内部邮箱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2发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或流水,并抄送给丙方。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不收取任何的监管服务及手续费。
6、甲方2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箱、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流水。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5-083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江西晶浩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晶浩”)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为100.52%。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总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72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7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担保额度生效后,公司过往经批准但尚未使用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自然失效。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在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总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公司在任一时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72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在被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也可将上述担保额度调剂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除被担保对象外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前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向业务相关方(如银行、金融机构及供应商等)申请银行授信、贷款、开具保函、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融资担保、采购及其他日常经营等履约担保,以及为诉讼或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2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2、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鉴于安徽精卓光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卓科技”)的股东舒城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城县产投”)已承诺为安徽精卓光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卓技术”)按照其及一致行动人安徽鼎恩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精卓科技的股权比例(51.88%)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方式及期限,以政府有关会议审批为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按对精卓科技的持股比例48.12%,为精卓技术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7,837.42万元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仅限于申请银行授信、贷款。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在任一时点对精卓技术的担保余额不超过27,837.42万元。如单笔担保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担保终止时止,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晶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晶浩光学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7RWAH6W;
3、法定代表人:申成哲;
4、成立日期:2018年3月29日;
5、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北大道1404号;
6、注册资本:100,147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智能家庭网关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业设计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江西晶浩光学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江西晶浩光学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0、股权结构:
11、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
2、保证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西晶浩光学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玖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5、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①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②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③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诺的情形;
④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1、截至目前,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为27,837.42万元,担保总余额为20,619.3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4%;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724,0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543,223.1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53%。
2、截至目前,公司担保情况列示如下(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
其中,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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