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大晟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人员查询银行账户时,获悉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情况
因与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2.43万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华区法院”)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上表合计数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关于该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受理并立案审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相关执行文书,且公司已对该执行案件提起执行异议。
二、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原因
公司前身石家庄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出资参股30%设立石家庄市皇冠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箱包”,2004年1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皇冠箱包经河北龙海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冶金”)担保向银行贷款250万元,后贷款逾期未还。其后,皇冠箱包的债权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2004年,法院作出(2004)石民三初字第00010号判决,判决皇冠箱包偿还本息,并由龙海冶金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皇冠箱包及龙海冶金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两家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上述债权经多次转让,现由信达公司持有。
(一)一审情况
信达公司向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经贸”)、石家庄市义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利贸易”)对(2004)石民三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皇冠箱包、龙海冶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华区法院于2024年11月作出(2024)冀010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对公司、友利经贸、义利贸易对(2004)石民三初字第00010号判决确定的皇冠箱包、龙海冶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753.61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公司、友利经贸、义利贸易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12月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上诉。
2025年7月,石家庄中院作出(2025)冀01民终3058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情况
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于2025年8月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高院已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并立案审查。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522.43万元,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84%,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9.62%。本次部分资金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于2024年度针对上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532.82万元。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尚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最终裁决结果为准。
3、公司对本次银行部分资金被冻结所涉案件的再审申请已获河北高院正式受理。公司将继续通过多种途径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警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积极与相关各方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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