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8月27日,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详细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6月13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
2024年8月,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4年10月,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40,000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使用31,052.30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为方便募投项目的资金管理,公司开设了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募投项目规模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四)投资品种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和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现金管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4、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监事会发表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此事项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海目星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37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为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项需要计提减值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对预计存在较大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二、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同时结合个别认定法,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2025年上半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4,297.96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存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及海外暂停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合同资产等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2025年上半年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39,097.20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5年上半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43,395.16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上半年利润总额43,395.16万元。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做出的判断,遵循了谨慎性、合理性原则,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涉及会计计提方法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88559 股票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4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财务资助对象: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的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广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能懋业”)
● 财务资助金额及期限:拟向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该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 资金使用费:以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借款协议签订时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不低于公司同期实际银行借款利率的利率计算,具体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
● 本次交易将构成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但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3,000万元,且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市值1%以上。本次财务资助属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赵盛宇先生、周宇超先生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 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为了支持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的发展,满足其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星能懋业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财务资助,按借款协议签订时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不低于公司同期实际银行借款利率的利率收取使用费。本次提供的财务资助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该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财务资助款项的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公司本次拟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星能懋业64.2%的股份,为星能懋业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持有星能懋业8%的股份,担任星能懋业董事长;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宇超先生持有星能懋业7.3%的股份,担任星能懋业总经理。在本次交易中,鉴于赵盛宇先生、周宇超先生未同比例对星能懋业进行财务资助,本次交易将构成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和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宇超先生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未能同比例对星能懋业进行财务资助,将构成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
1、赵盛宇先生
赵盛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科创板领袖人物,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国家光伏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三届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周宇超先生
周宇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利物浦大学激光工程应用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光伏行业中心总经理、集团CTO。
(三)其他相关说明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盛宇先生和周宇超先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除上述情形外,上述关联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一)星能懋业概况
1、公司名称:星能懋业(广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CTPTEK3A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B栋703
5、法定代表人:赵盛宇
6、注册资本:3130.8411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3-08-24
8、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星能懋业目前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星能懋业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2024年度/2024年末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3月/3月末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财务资助定价依据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按借款协议签订时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不低于公司同期实际银行借款利率的利率收取使用费,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财务资助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就此议案与星能懋业签署具体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资助金额及期限:拟向星能懋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该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2、资金使用费:以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借款协议签订时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不低于公司同期实际银行借款利率的利率计算,具体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4、资金用途:用于星能懋业日常运营
六、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星能懋业作为集团未来光伏板块业务的主要承接单位,是未来集团经营业绩的重要发力点,为解决星能懋业生产经营资金缺口,满足其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
星能懋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加强对星能懋业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向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系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发展目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盛宇先生和周宇超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系为进一步支持其业务与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发展目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星能懋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实施上述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星能懋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星能懋业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但基于星能懋业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综上,保荐人对海目星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4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关于《提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赵盛宇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
2、提议时间:2025年8月20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赵盛宇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提议人提议的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46.7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47,759,044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6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6.7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77.087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311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8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6.7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38.5439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1556%。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提议人赵盛宇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除因股权激励归属事项以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直接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赵盛宇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根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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