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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88         证券简称:信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通电子”)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全用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淄博高新区柳毅山路18号 信通电子9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18人,代表股份94,490,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709%。其中: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名,代表股份94,051,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95%。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01名,代表股份4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308人,代表股份1,269,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9%。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股份830,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01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1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19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79%;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3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11,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54%;反对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35%;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2%。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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