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5-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建设年产8,000吨阿莫西林、2,000吨氨苄西林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在浙江省嵊州市投资建设“年产8,000吨阿莫西林、2,000吨氨苄西林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为贯彻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发展布局,提升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在浙江省嵊州市投资建设“年产8,000吨阿莫西林、2,000吨氨苄西林建设项目”,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为38,911.67万元。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建设年产8,000吨阿莫西林、2,000吨氨苄西林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投资项目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8,000吨阿莫西林、2,000吨氨苄西林建设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
4、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综合楼、动力车间、甲类车间、丙类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罐区及泵区等,项目建成后产品生产规模如下:
5、建设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6、建设周期:两年
7、项目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规模38,911.6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3,622.11万元,建设期利息1,638.6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650.95万元;建设投资包括设备及工具购置费用16,347.95万元,安装工程费用6,144.95万元,建筑工程费用6,779.2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748.93万元(其中土地购置费1,649万元),预备费1,601.05万元。
具体投资计划如下:
8、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公司深耕头孢酶法工艺多年,具有多产品酶法产业化经验和技术积累。在国内甚至国际头孢类酶法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有实力承担青霉素系列酶法技术项目产业化。公司在多年医药生产过程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医药生产经验,有较高医药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能较好地发挥公司研究院的优势,尤其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完全有承担本建设项目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公司有着多年药品生产经验,与国内一些高等院校保持良好的技术协作关系,并长期聘请行业上的专家担任技术顾问,项目的实施有着较强的技术依托。
本项目经过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显示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本项目的实施将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全部建成后,年均营业收入(不含税)134,758.38万元,年均利润总额11,920.22万元,总投资收益率26.13%,资本金净利润率64.16%,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22.51%,投资回收期(静态、税后)7.09年(含建设期)。
三、项目建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项目建设的目的
1、本次自建原料药生产线,能够进一步深化公司原料药制剂一体化格局。此次建设能够形成青霉素产业链的上下游衔接,提升产业链效率,削减流转成本,构建上下游联动的体系。通过该项目建设,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的战略协同将进一步增强,既能充分发挥上游供应商在发酵技术及规模化原材料供应方面的优势,又能结合公司自身在下游合成生物学领域特别是酶法工艺的技术积累,实现产业链资源的高效整合。公司与上游供应商将在原料供应、技术互补与战略协同等方面开展更深层次合作,共同提升整体竞争力。
2、通过自建原料药生产线,公司能够有效丰富产品组合,从而增强整体市场竞争力。随着国家带量集中采购覆盖面的持续扩大,药品生产企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在此背景下,公司投资建设青霉素系列原料药项目,有助于拓展公司在抗感染领域的产品布局,更能为未来青霉素系列制剂产品的开发提供关键原料支撑,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抗生素领域的市场地位。
3、通过自建原料药生产线,公司能够更好地践行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本项目所建生产线采用酶法工艺,该工艺可显著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与三废排放,同时提升产品收率和质量,在环保、成本与质量方面均具备显著优势。公司通过设立浙江昂利康锦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现已具备独立的酶法工艺开发的能力,并广泛推广应用酶法技术等绿色工艺。本次建设有助于公司构建生产效率高、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碳排放强度低的生产体系,持续提升公司整体发展质量与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项目建设存在的风险
市场方面,医药产品需求易受政策、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特别是大宗原料市场价格变动较为明显,可能对企业盈利空间形成挤压,加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未来市场销售存在不确定性;技术方面,尽管项目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制定了保密制度,仍存在技术失密或迭代风险;管理方面,项目复杂度高、周期长,需依靠专业管理团队和高效流程以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财务方面,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融资环境变化可能带来资金压力,若未来收益未达预期,可能影响现金流和投资回报;工程建设方面,可能面临极端天气、地质条件等自然风险,以及社区协调、环保要求等社会风险,均可能对工期和成本造成影响。
公司已对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但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在技术、生产及经营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变化、产品价格以及成本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将安排内部专业人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风险的事前管控,确保在既定建设期内竣工和完成验收。
(三)本次项目建设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医药行业深化改革的机遇与发展,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8,000吨阿莫西林、2,000吨氨苄西林建设项目”。通过自建原料药产能,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在抗感染领域的产品布局,强化上游原料供应稳定性,提升产业链协同效率,有效增强成本控制和市场竞争力,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项目短期内面临较大的资本投入,可能对当期业绩带来一定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若项目建设及未来销售顺利,将显著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经营质量,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5-06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之授权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之授权许可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亚飞(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生物”)、上海亲合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合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授权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授权许可协议》”),本次合作的相关协议尚需得到亲合力控股股东亚飞生物董事会的批准,亦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2、根据协议中有关首付款的安排,公司预计2025年需要向亲合力及亚飞生物支付首付款共计1亿元人民币,进而可能将对公司本年度净利润构成影响。
3、授权许可协议内容:2025年8月26日,公司与亚飞生物、亲合力签署了《授权许可协议》,各方基于各自优势展开深度战略合作,亚飞生物、亲合力将其IMD-1005药物分子向昂利康授予许可,昂利康在许可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范围内拥有基于IMD-1005药物分子的药品的研发、生产、商业化独家权益。
4、本次合作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合作的情况
亲合力已开发了IMD-1005药物分子(是一种全球创新的肿瘤微环境激活型的遮罩型抗体药物,抗体部分为CD47单抗,根据公司药物研发命名细则,该药物重新命名为ALK-N002),并拥有该药物的所有权,公司拟与亚飞生物、亲合力就IMD-1005药物分子进一步合作开发,亚飞生物、亲合力同意就其IMD-1005药物分子向昂利康授权,根据协议安排,公司将分阶段向亚飞生物、亲合力合计支付1.5亿元人民币首付款,以及向亲合力支付最高不超过6.2亿元人民币的研发、销售里程碑付款,此外,在销售分成支付期限内,公司需另行向亲合力支付12.8%销售分成。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之授权许可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亚飞生物、亲合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授权许可协议》,本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情况
亚飞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亲合力是专注于全球创新型抗癌药物开发的临床期生物医药公司,建有肿瘤微环境特异激活平台技术,通过感知肿瘤微环境状态递送和释放药物,解决On-target/Off-tumor毒性,提高药效。
1、亚飞生物基本情况
2、亲合力的基本情况
3、经查询,亚飞生物、亲合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亚飞生物及亲合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最近三年公司与协议对方发生的类似交易
2024年2月2日,公司已与亲合力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之研发合作及授权许可协议》,双方基于亲合力的肿瘤微环境特异激活平台技术进行合作开发,同时,亲合力就其QHL-1618药物分子向昂利康授予许可,公司获得该产品在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研发、生产、商业化独家权益。根据协议安排,公司需向亲合力支付800万元人民币首付款,以及最高不超过29,100万元人民币的临床前开发费用和研发、销售里程碑付款,此外,在销售提成支付期限内,需另行向亲合力支付6%-12%销售提成。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签署研发合作及授权许可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亲合力累计支付4,888万元人民币。
三、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标分子:IMD-1005药物分子
目标产品:包含IMD-1005该种遮罩型抗体药物的最终销售形态的任何药品
目标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
许可专利:亲合力及其关联方持有或控制的、为目标产品在目标区域和目标领域的研发、生产、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销售和售后支持以及其他任何商业化活动所必须的专利权利。
1、许可安排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亲合力就许可专利授予昂利康一项排他的、需支付许可费的、不可转让的、可多级分许可的许可,以使得昂利康有权在目标区域和目标领域内自行或者通过其关联方、分许可被许可人、分包商进行目标产品的研发、申报注册、商业化、样品生产、生产、委托生产、使用以及以目标产品提供服务。
2、产品的开发和商业化
(1)申报注册:昂利康应负责为获得和维持目标区域内目标产品的监管批准(包括临床试验申请和新药上市许可)所需的所有监管活动。亲合力应对昂利康在目标区域内目标产品的临床试验申请活动提供亲合力掌握的与目标分子临床前开发相关的中文临床申报资料。
(2)临床试验药物的生产与供应:各方同意并认可,亲合力将根据昂利康及亲合力在生效日期后的合理时间内真诚协商达成的临床试验药物供应及质量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制造并向昂利康提供(包括通过亲合力指定的关联方或第三方)临床试验所需药物,以供昂利康在本协议的目标区域进行目标产品临床试验使用。
(3)临床研究:昂利康负责在目标区域内开发目标产品,并在目标区域内获得和维持目标产品的监管批准。昂利康应被指定为目标区域内此类监管批准的持有人。
(4)生产:昂利康及亲合力将通过真诚协商来确定生产方面的合作关系,昂利康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作为目标产品的供应方或代工方,亲合力也对应有权选择是否成为其供应商。
(5)商业化:昂利康应自行或通过其关联方、分许可被许可人或分包商,负责在目标区域内各司法辖区的目标产品的商业化。
3、许可费用、里程碑金及销售分成
本协议生效后,昂利康应分阶段向亚飞生物、亲合力合计支付1.5亿元人民币首付款。在目标产品开发及上市销售阶段,昂利康应向亲合力支付研发里程碑付款及销售里程碑付款共计不超过6.2亿元人民币。目标产品在目标区域获批上市销售后,昂利康应根据协议向亲合力支付12.8%的销售分成。如果昂利康在目标区域内将目标产品向第三方进行分许可的,昂利康应向亲合力支付相应的销售分成,以及昂利康收到的首付款和里程碑付款的10%-35%的分许可分成。
若亲合力成功将目标分子和目标产品向目标区域外第三方授权,使得第三方可在目标区域外的国家及地区进行研发、生产和/或商业化,且亲合力从该等第三方实际收到授权许可费用的(包括首付款项、里程碑付款及销售分成),则亲合力应将实际收到的授权许可收入部分(扣除税费后的净收入)的3%支付给昂利康。
4、期限与终止
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并至所有目标产品在目标区域内的销售分成期限均届满之日终止,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或按照以下规定以其他方式提前终止。
(1)在不限制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若一方(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违背了任何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并且违约方未能在收到另一方(守约方)要求纠正该严重违约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对该严重违约予以纠正的,则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2)任意一方(违约方)直接或间接发起任何干扰或反对许可专利的程序、挑战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可执行性或对其保护期延长或授权提出异议,且未在另一方(守约方)发出要求纠正前述行为的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予以纠正的,则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3)基于勤勉原则,亲合力有权在下列情况下,经提前书面通知昂利康终止本协议:在亲合力未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的前提下,昂利康在目标区域内首个临床试验获批后1年内,仍未启动临床I期试验;或在前述临床I期试验的Ia期剂量爬坡阶段试验结束后1年内,仍未启动II期临床试验。前述“启动临床试验”以该临床试验阶段首例病人入组为准。
(4)基于勤勉原则,昂利康有权在下列情况下,经提前书面通知亲合力终止本协议:昂利康在支付第一笔首付款后10个月内并且未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前提下,亲合力仍未交付约定的临床前开发相关的中文临床申报资料;任一许可专利未能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申请获得专利权(未免疑义,若任何许可专利在中国大陆区域内被授予了专利权,而未能在目标区域内其他任何司法辖区获得专利权的,则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的履行,亦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本协议继续有效并按其条款约定继续履行)。
(5)在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期,如昂利康认为临床试验数据无法满足目标产品研发需求的,则昂利康有权经提前书面通知亲合力随时终止本协议。
5、生效
许可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待亲合力就签署该协议获得其控股股东亚飞生物之董事会批准,且昂利康就签署该协议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四、项目背景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亲合力于2024年2月签署了ALK-N001/QHL-1618分子授权许可协议,该项目现处于临床Ⅰ期试验阶段,基于前述合作的基础,公司与亲合力就ALK-N002/IMD-1005分子的授权许可事宜达成一致,公司将获得ALK-N002/IMD-1005分子在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独家权益。
ALK-N002/IMD-1005是一种全球创新的肿瘤微环境激活型的IgG1亚型的靶向CD47的遮罩型抗体药物,有望为肿瘤患者提供新的免疫治疗选择。该CD47抗体对CD47靶点的结合活性因偶联了遮罩而大大降低,在血液中高度稳定,从而避免了CD47抗体活性所导致的血液毒性。药物被运送到肿瘤微环境中,连接遮罩和抗体之间的连接子(Linker)被肿瘤微环境高表达的酶切断后,遮罩效果消失,CD47抗体恢复活性,从而在肿瘤局部促进巨噬细胞攻击肿瘤细胞,同时抗体依赖的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也被增强,从而达到双重抗肿瘤免疫治疗的作用效果。临床前研究结果显示,注射用ALK-N002/IMD-1005在SHP77(人小细胞肺癌)及Raji(淋巴瘤)CDX肿瘤模型中,均能呈剂量依赖性抑制肿瘤生长,药效突出;在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实验中,ALK-N002/IMD-1005的安全性优秀。综合考虑药效、药代、安全性数据,计算药物安全窗能满足临床研究,药物即将进入临床申报阶段。
本次合作基于各方高度互信、理念契合,不仅延续了既往良好的合作基础,更进一步深化各方战略协同与资源互补,充分发挥各自在产品开发与商业化领域的核心优势。通过继续引入新的许可产品,公司将在原有肿瘤治疗领域研发管线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产品组合,拓展治疗适应症覆盖范围,增强在创新药领域的研发厚度与市场影响力,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稳步实现“仿创协同”的战略转型,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已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进行了调整。本项目(ALK-N002项目)作为2025年度拟新引入的创新药管线项目,已列入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调整计划中,故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协议中有关首付款的安排,公司预计2025年需要向亲合力及亚飞生物支付首付款共计1亿元人民币,进而可能将对本年度净利润构成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若合作项目能获得上市许可,将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的相关协议尚需得到亲合力控股股东亚飞生物董事会的批准,亦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鉴于药物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受政策、市场、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本项目存在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此外,许可合同中所约定的里程碑款、销售提成及分许可收入提成付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付款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即使未来各方合作开发得到目标产品在国内取得成功并获得上市许可,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项目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之授权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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