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建元信托 公告编号:临2025-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9,783.6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计提相应负债,具体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一、 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建元信托”)前期于《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1)中披露了涉及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本”)的一宗案件(原案号为(2020) 京 01 民初 23 号),该案件原告为三峡资本,被告为本公司,涉诉金额49,783.65万元。后该案件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案号为(2020)沪74民初3232号)。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20)沪74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建元信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峡资本155,160,481.17元;
2. 驳回原告三峡资本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982元,由原告三峡资本负担1,742,151.95元(已预交),由被告建元信托负担788,830.0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建元信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计提相应负债,具体金额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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