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5)051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东菱”“债务人”) 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远期外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8月2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滁中银额度保字01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滁州东菱与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
三、 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债务人: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2、主合同:债权人与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之间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5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38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45.24%;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74,85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07%。
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 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滁中银额度保字016号)。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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