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70版)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一百一十七条 需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一)对外担保;(二)重大关联交易;(三)提名、任免董事;(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九)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十三)公司管理层收购;(十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十五)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十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另行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内容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为准。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的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节 董事会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第三节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董事会应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同时董事会可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经半数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董事会应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同时董事会可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经半数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ESG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约定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具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具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收购兼并和被收购兼并方案等事项,还需经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收购兼并和被收购兼并方案等事项,还需经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2/3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二) 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十)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工作。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交所科创板公司董事会秘书;(四) 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五) 公司现任监事;(六)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一) 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后果严重的。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ESG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总经理可根据中国有关劳动法律及法规自主酌情决定聘用、辞退、提升、贬职或调动公司的任何职员(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为免疑义,公司副总裁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任职;……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总经理可根据中国有关劳动法律及法规自主酌情决定聘用、辞退、提升、贬职或调动公司的任何职员(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为免疑义,公司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任职;……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事务。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事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有效履职能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任何监事不得为拟向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保证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备履职能力。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报告;(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其所关注的问题。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具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二)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九章 通知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进行;(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二百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指定至少一份报纸及一个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董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第二节 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任何修订,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范围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百〇七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现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范围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修订的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治理机构调整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此外,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依据的法规条文已失效,相关独立董事的职责已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规范,拟废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次修订、制定的治理制度情况如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了保证本次章程修订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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