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更好地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旗下部分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适用基金

  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4674)。

  二、费率优惠时间

  费率优惠活动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开展,结束时间另行公告。

  三、费率优惠情况

  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上述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具体详见下表: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有关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公司最新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997-0188

  网址:http://www.xhfund.com/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8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间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 办理场所   自2025年9月1日起,投资者可到指定的销售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投业务申请,直销机构暂未开通定投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办理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 申请方式   凡申请本基金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4) 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 扣款日期   

  请投资者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6) 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投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7) 扣款方式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8) 申购费率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9) 交易确认   定投业务申购份额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于T+2 日起(包括该日)查询交易确认结果。最终交易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10)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投业务的变更或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联系人:卢仕华  电话:(010)56970988

  传真:(010)56970970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97-0188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5年9月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等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本公司网站(www.x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2)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网站:www.xhfund.com  

  (3)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4)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