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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64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R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拟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和预重整。该事项于2024年4月8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中院(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审查后认为,天邦食品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挽救价值,有能力且已经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形成初步方案。天邦食品申请预重整获得属地政府支持,并有意向投资人明确表示愿意参与预重整投资。天邦食品符合预重整条件,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2025年2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之一《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8日,经投资人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选投资人。公司与联合体中的产业投资人签订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并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02破申7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11月9日。2025年6月25日,公司与财务投资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天津美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华楚国科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陆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昱昇富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2025年7月16日,公司与其余财务投资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吉瑞泽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玉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目前,已完成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其他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正积极、持续与各相关方进行磋商,并同步积极开展其他预重整相关工作。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文书。公司将积极推动预重整工作,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4年3月22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计6件仲裁申请,涉案金额合计12.96亿元。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于2024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于2024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涉案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富阳农发”)、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其中富阳农发收到杭州中院《决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已进入预重整阶段,其余四家尚在审查中。

  2025年7月,公司下属子公司(南浔农发、一海农业、建德农发、吴兴农发及富阳农发)作为仲裁申请人,就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分别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五个仲裁案件申请的涉案金额合计362,088,130.62元。2025年7月14日,南浔农发、一海农业、建德农发及吴兴农发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5)杭仲01字第1516号、1517号、1518号、1519号)。2025年8月5日,富阳农发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5)杭仲01字第1739号)。杭州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3、2024年6月17日,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涉案金额12.14亿元。本案项下原告投资10亿元中6亿元系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表子公司汉世伟集团出资。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于2025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于2025年7月1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目前各方已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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