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以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5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PHUA LEE MING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含3位独立董事),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58.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元/股。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5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谭慧姬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授予日为2025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58.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元/股。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8月30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和《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以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个部分。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117.82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8%,无预留权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8.9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无预留权益。
4、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4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具体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63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2元。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标准划分A、B、C、D、E五个考核等级。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各解除限售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议案。
3、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6、2025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认授予日为2025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58.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8月29日
(二)授予对象: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117.82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8.91万股。
(五)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63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2元。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有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并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解除限售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2025年8月29日作为授予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25元/股(2025年8月2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个行权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73%、25.08%(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7%、1.41%(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9578%(公司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2、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17.82万份,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安排分期摊销, 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确定以2025年8月29日作为授予日。
4、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分期确认相应的激励成本。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激励对象授予58.91万股限制性股票,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总体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八、监事会意见
(一) 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授予日为2025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58.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元/股。
(二) 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
1、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涉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30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获授总量分配
(一)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注:1、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核心骨干员工名单
注:以上人员均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06F20250185-00002号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瑞技术”)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瑞技术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 公司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2025年8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 2025年8月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8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 2025年8月2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日为2025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58.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元/股。
8.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日为2025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58.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相同,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
1.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8月29日。
3.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授予数量为117.82万份;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42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58.91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3.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隋晓姣
经办律师:
陈红雨
年 月 日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声 明
博星证券接受委托,担任科瑞技术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程序
(一)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议案。
(三)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5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8月29日
(二)授予对象: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117.82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8.91万股。
(五)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63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2元。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项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得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科瑞智造产业园瑞明大厦A塔
电 话:0755-26710011-1688
联系人:李日萌、康岚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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