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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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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殷关顼等95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905969.65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3938.42元。准许投资者张宪云撤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6854-6879号】、《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终267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殷关顼等95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准许投资者张宪云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2024年5月21日、2024年9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2024-050、2024-112)以及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2024-134)。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3938.42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5%以上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人寿”)通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万能产品”账户持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60,849,000股份,占公司总股的8.09%,股份来源为大宗交易买入。
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瑞众人寿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524,39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025年8月28日,公司收到瑞众人寿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情况的告知函》,获悉瑞众人寿于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瑞众人寿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8.09%减少至占公司总股本的7.95%。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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